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的委托,指派徐海莲、宋会光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彩高科《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彩高科提供的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安彩高科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安彩高科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1页 共5页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安彩高科董事会召集,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安彩高科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了信息披露。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情况与
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
份 411,471,362 股,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59.63%。其中包括: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407,838,149 股,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59.10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
第2页 共5页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 3,633,213 股,占安
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0.527%。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安彩高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
在临时提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计票、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了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
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02《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4.03《发行股票的数量》
4.04《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第3页 共5页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4.0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06《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4.07《锁定期安排》
4.08《募集资金投向》
4.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4.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8、《关于批准公司与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郑州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4页 共5页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此页无正文)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袁二方
经办律师:徐海莲
经办律师:宋会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