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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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致: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安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的委托,指派徐海莲、宋会光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安彩高科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彩高科《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彩高科提供的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安彩高科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安彩高科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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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安阳〃郑州〃北京〃上海 大沧海意字[2015]第 0056 号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安彩高科董事会召集,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安彩高科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了信息披露。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情况与

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

份 411,471,362 股,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59.63%。其中包括:

(1)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407,838,149 股,占安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59.10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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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 3,633,213 股,占安

彩高科股份总数的 0.527%。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安彩高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

在临时提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计票、监票,并由监事代表当场公布了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的统

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4.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02《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4.03《发行股票的数量》

4.04《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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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06《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4.07《锁定期安排》

4.08《募集资金投向》

4.0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4.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8、《关于批准公司与富鼎电子科技(嘉善)有限公司、郑州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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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袁二方

经办律师:徐海莲

经办律师:宋会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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