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3 证券简称:中航机电 公告代码:2015-063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证券“机电振兴 1 号”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2014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与航空产业公司、中航证券、国投瑞银、国联安
基金、东海证券、华菱津杉、景胜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该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随着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有序推进,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中航证券“机电
振兴 1 号”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公司与中航证券“机电振兴 1 号”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主要内容
第二条 关于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3.2 款“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的修订
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3.2 款约定:“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现金人民币 15,29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中航机电振兴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款上述认购金额除以第 3.1
款项下发行价格的数字取整(即尾数直接忽略)。
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3.2 款修改为:“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人民币 15,190 万元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款
上述认购金额除以第 3.1 款项下发行价格(或依据第 3.3 款调整后发行价格)的
数字取整(即尾数直接忽略)。
第三条 关于原《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原《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其份额由甲方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托管企业
和拟收购关联方企业的员工(包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人民币 15,290
万元认购,委托人不少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人,存续期限暂定为自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之日起 4 年;“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全额用于认
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修改为:“中航机电振兴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其份额由甲方及其全资、控
股子公司、托管企业和拟收购关联方企业的员工(包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人民币 15,190 万元认购,委托人不少 2 人且不得超过 200 人,存续期限
暂定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4 年;“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所募集资金全额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第四条 关于原《股份认购协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之第 12.2 款的修订
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12.2 款约定: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中航机电振兴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按本协议第 3.2 款和 3.4 款的约定按时全额缴纳认购价款的,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应缴纳本协议项下认股资金总额 5%的违约金,且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因“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未
按时、足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未能或未能按期成立,不
构成乙方违约。
经双方协商一致,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12.2 款修改为:“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按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修订和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3.4
款的约定按时全额缴纳认购价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应缴纳本协议
项下认股资金总额 5%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本补充协议对原《股份认购协议》第 12.2 款修订后,如因“中航机电振兴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未按时、足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导致资产
管理计划未能或未能按期成立,乙方也应依据本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中航证券“机电振兴 1 号”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