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15-06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情形,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需对中小投
资者(即对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已单独列式。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12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 7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兴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4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97,728,19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44.8623% 。其中,参加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5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7,572,798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 44.79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9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55,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0.071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8 人,代表股份 4,768,5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890%。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由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河建安”,金河建安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由公司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100%控股)和呼和浩特昌福兴投资管
理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昌福兴”,昌福兴主要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及核心员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议案涉
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80,4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98.6575%;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0.5545%;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0.7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80,4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6575%;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545%;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88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682,19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529%;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0195%;弃权 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76%。
本议案审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
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