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机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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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致: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立新律师、赵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

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亲自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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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

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1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直接或电子邮件)发出召开公司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公司董事会会议

以 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

2015-62。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刊登日期,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15 日以前,在法定期限内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各股东。《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了股权登记日等事项等。根据上述《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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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三)14:00 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五楼

会议室(公司所在地:陕西宝鸡市姜谭路 22 号)按《通知》的内容与要求召开

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胡弘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62,003,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7.786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28,503,69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1109%。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3 名董事、3 名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 3 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公司聘请的 2 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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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临时提案、新提案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1

项提案,其内容与形式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所列明的下列 1

项事项: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建议(议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中披露的提案进行了审

议表决,未涉及临时提案、新提案问题。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推选 2 人,监事会推选 1 人,进行了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

了审议和逐项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对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建议(议案),现场表

决方式同意股数 262,003,588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数 28,503,696 股,合计

同意股数 290,507,284 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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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100.0000%;现场表决方式反对股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数 0 股;

现场表决方式弃权股数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数 0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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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袁立新

见证律师:赵 征

201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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