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发表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于2015年11月18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会议
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签订的重大合同有助于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提
升(但不会对公司 2015 年度的业绩产生影响),有助于公司未来进一步提高适用
于特高压输电线路上用的玻璃绝缘子市场份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订本次重大合同。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