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综合盈利能力,江西华伍制动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伍股份”)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2750
万元与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大产业集团”)、自然
人李仁府(代表技术团队)及江西华伍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伍科
技“)共同发起设立武汉华伍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合资公
司”或“华伍航空”), 从事航空航天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业
务
合资公司拟定注册资本 11000 万元,其中华伍科技以货币出资 55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50%,华伍科技为合资公司控股股东;华伍股份以货币出资 27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华科大产业集团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 1050 万
元,占注册资本的 9.55%;自然人李仁府(代表技术团队)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
出资 17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5.45%。
经审阅相关资料,华伍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聂景华先
生所控股企业,聂景华先生持有华伍科技 90%的股权。华伍科技持有公司 780 万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相关材料,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培育公司新
的利润增长点和提升公司综合盈利能力,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行为。
此次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及对外投资事项事前认可,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付国章 刘 莹 李 亚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