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15-069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68);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5 年 11 月 18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 号公司五楼
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先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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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009,4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9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2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49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38,1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3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138,17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134%。
(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
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同意 262,146,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162,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6%;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同意 262,146,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162,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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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99.9976%;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62,145,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161,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3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并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262,146,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162,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6%;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 262,146,9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162,5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76%;反对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张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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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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