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5-083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经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同意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参与发起设
立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本次
对外投资的详细情况可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东莞控股关
于开展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成立后,各投资方将按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
向其提供股东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32,161 万元人民币。按本公司的
认缴出资额 1,800 万元人民币(持有 10%股权)计,本公司此次向清
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金额不超过 3,216.10 万元人民币。本
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本次各投资方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总金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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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32,161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各投资方提供股东贷款的具体金额
各投资方按各自持有的清溪粤海水务公司股权比例,向清溪粤海
水务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具体金额如下:
投资方名称 股东贷款金额(万元)
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 27,658.46
东莞控股(本公司) 3,216.10
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 643.22
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643.22
总额 32,161.00
(2)期限与提取使用原则
本次股东贷款,可根据清溪粤海水务公司的要求分期提取,每次
提取时须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向各投资方发出提款通知,贷款期限为
实际首期提款日起 8 年。
(3)贷款利率
本次股东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执行,并于贷款期限内的每年 1 月 1 日根据当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4)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股东贷款的利息按季度计付,清溪粤海水务公司须在每季度
首月 10 日前向各投资方支付上季度利息。股东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
日或之前偿还。
(5)罚息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各投资方清偿贷款的本金及利
息,如逾期清偿,各投资方有权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计收罚息。罚息
的标准为:逾期本金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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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实际发生逾期天数计算罚息。
(6)违约的特别约定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必须对各投资方按股权比例提供的股东贷款
执行同等的借款与还款条件,如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对任何一方按股权
比例提供的贷款给予优惠借款条件或优先还款(相对于其他投资方的
股东贷款而言),均构成重大违约。但对于任何一投资方提供的超出
其股权比例的贷款(如有),不受前述约定的限制。
对出资份额最大的投资方按股权比例提供的贷款给予优惠借款
条件或优先还款的,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应立即给予其他投资方同等待
遇;若清溪粤海水务公司不能满足时,其他投资方有权按其股东贷款
余额一次性计收 10%的违约金。
2、财务资助的资金用途
本次各投资方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做为其筹措
资金的一种方式,筹措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收购东莞市清溪自来水有限
公司拥有的供水经营性资产。
3、相关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贷款的相关议案《关于参与设立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
限公司的议案》,经于 11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到 7 人,实到 7 人;议案表决结果 7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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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市政工程承包;水管、水表的安
装与维护;水暖器材的批发与零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控股股东: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持有 86%股权)
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国资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尚未注册设立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目前,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尚未注册设立。
三、风险控制
公司在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
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管控,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与评价机制,
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
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落地,支持其收购、盘活供水经营性资产,有利
于清溪粤海水务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非、刘少波、陈玉罡、江伟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向清溪粤海水
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清溪粤海水务
公司开展供水经营性资产的收购工作,及早为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创造
收益与盈利。
2、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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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基于此,同意公司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不含本次)对外(不含对全
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 0 元。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广
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期限 5 年、额度 8 亿元人民币的
借款(即财务资助),截至目前的借款余额为 5.2 亿元人民币,均未
发生逾期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发布的《东莞
控股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七、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在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会发生如下情
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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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投资方与清溪粤海水务公司签署的《贷款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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