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8 14: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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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5-083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经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同意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参与发起设

立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本次

对外投资的详细情况可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东莞控股关

于开展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成立后,各投资方将按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

向其提供股东贷款,总金额不超过 32,161 万元人民币。按本公司的

认缴出资额 1,800 万元人民币(持有 10%股权)计,本公司此次向清

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金额不超过 3,216.10 万元人民币。本

次向参股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

本次各投资方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总金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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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32,161 万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各投资方提供股东贷款的具体金额

各投资方按各自持有的清溪粤海水务公司股权比例,向清溪粤海

水务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具体金额如下:

投资方名称 股东贷款金额(万元)

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 27,658.46

东莞控股(本公司) 3,216.10

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 643.22

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643.22

总额 32,161.00

(2)期限与提取使用原则

本次股东贷款,可根据清溪粤海水务公司的要求分期提取,每次

提取时须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向各投资方发出提款通知,贷款期限为

实际首期提款日起 8 年。

(3)贷款利率

本次股东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执行,并于贷款期限内的每年 1 月 1 日根据当期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4)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股东贷款的利息按季度计付,清溪粤海水务公司须在每季度

首月 10 日前向各投资方支付上季度利息。股东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

日或之前偿还。

(5)罚息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各投资方清偿贷款的本金及利

息,如逾期清偿,各投资方有权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计收罚息。罚息

的标准为:逾期本金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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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实际发生逾期天数计算罚息。

(6)违约的特别约定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必须对各投资方按股权比例提供的股东贷款

执行同等的借款与还款条件,如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对任何一方按股权

比例提供的贷款给予优惠借款条件或优先还款(相对于其他投资方的

股东贷款而言),均构成重大违约。但对于任何一投资方提供的超出

其股权比例的贷款(如有),不受前述约定的限制。

对出资份额最大的投资方按股权比例提供的贷款给予优惠借款

条件或优先还款的,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应立即给予其他投资方同等待

遇;若清溪粤海水务公司不能满足时,其他投资方有权按其股东贷款

余额一次性计收 10%的违约金。

2、财务资助的资金用途

本次各投资方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做为其筹措

资金的一种方式,筹措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收购东莞市清溪自来水有限

公司拥有的供水经营性资产。

3、相关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贷款的相关议案《关于参与设立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

限公司的议案》,经于 11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到 7 人,实到 7 人;议案表决结果 7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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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市政工程承包;水管、水表的安

装与维护;水暖器材的批发与零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控股股东: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持有 86%股权)

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国资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尚未注册设立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目前,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尚未注册设立。

三、风险控制

公司在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

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管控,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与评价机制,

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一致认为,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

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落地,支持其收购、盘活供水经营性资产,有利

于清溪粤海水务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非、刘少波、陈玉罡、江伟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向清溪粤海水

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清溪粤海水务

公司开展供水经营性资产的收购工作,及早为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创造

收益与盈利。

2、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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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基于此,同意公司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不含本次)对外(不含对全

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 0 元。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广

东融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有效期限 5 年、额度 8 亿元人民币的

借款(即财务资助),截至目前的借款余额为 5.2 亿元人民币,均未

发生逾期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发布的《东莞

控股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七、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

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在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会发生如下情

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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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投资方与清溪粤海水务公司签署的《贷款协议》文本。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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