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关于开展对外投资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8 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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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828 股票简称:东莞控股 公告编号:2015-082

债券代码:112043 债券简称:11 东控 02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拟与东莞市

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及东莞市清溪资产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目前尚未注册;下称,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成

立后,将筹措资金收购东莞市清溪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称,清溪自来

水公司)持有的供水经营性资产,总价格为 54,461 万元人民币。收

购完成后,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将成为东莞市清溪镇唯一的供水企业。

公司此次对外投资的总金额不超过 5,016.10 万元人民币,其中

1,800 万元人民币作为资本金投入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持有其 10%股

权;剩余不超过 3,216.10 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

供的股东贷款,支持其收购供水经营性资产。

前述股东贷款(即,财务资助)的详细情况可见公司同日在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东莞控股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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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

1、相关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议案《关于参与设立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

限公司的议案》,经于 11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到 7 人,实到 7 人;议案表决结果 7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对外投资事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次对外投资,公司的总出资额为不超过 5,016.1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2014 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25%,该比

例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投资决策权限,该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交易对方(各投资方)情况介绍

本次对外投资的其他投资方包括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及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投

资方基本情况如下:

1、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社区

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李文锋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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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自来水、污水、原水及固废处理项目投资、建设;水

务设备的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TW165

(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深圳粤海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粤海)出资 2,550 万元

人民币,持有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 51%股权;东莞市东江原

水有限公司出资 2,450 万元人民币,持有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

司 49%股权。深圳粤海的最终股东为粤海水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资委。

粤海水务集团为专业综合型水务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原水供应、

自来水生产和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与运营。目前,粤海水务集团在全

国范围内投资运营的水务项目近 20 个,服务香港、广东、广西、江

苏、海南等地共计 3,100 万人。在东莞市,粤海水务集团通过东深供

水项目为常平、谢岗等 8 镇供水企业提供原水。2014 年,粤海水务

集团产业收入超 50 亿元人民币,原水供应 864 万吨/日,自来水供应

313 万吨/日,污水处理 66 万吨/日。

2、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社区(大王洲桥旁)樟村水质净化

有限公司内

成立日期:2005 年 7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蔡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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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07,352.6985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集中式供水;供水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维修;污

水处理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83429921

(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东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水投)为东莞市东江

原水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国资委。

东莞水投负责统筹东莞市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等水务项目的

投融资、建设、运营与开发,业务范围涵盖原水、供水、再生水、污

水及水域污染治理等。目前,东莞水投正全面开展东莞市污水处理厂

扩建提标项目及配套截污管网建设,同时拥有江库联网工程的资产,

具备东江原水资源调度和利用的基础条件,正向供水及污水处理行业

领域拓展。

3、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清溪镇香芒中路

成立日期:2001 年 1 月 16 日

法定代表人:巫素华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镇属资产经营管理;工业投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16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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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东莞市清溪经济发展公司、东莞市清溪镇经济联合总社分别持有

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清

溪镇人民政府。

4、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及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

面,与各投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公司将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参与发起设立清

溪粤海水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18,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

认缴出资额 1,8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1、标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市政工程承包;水管、水表的安

装与维护;水暖器材的批发与零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各投资方名称及出资情况:

投资方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 15,480 86.00%

东莞控股(本公司) 1,800 10.00%

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 360 2.00%

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60 2.00%

出资总额 18,000 100.00%

2、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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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粤海(持有 51%

股权),深圳粤海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资委。

3、财务情况

截至目前,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尚未成立,故无财务数据。

四、收购供水经营性资产情况

根据资产收购方——深圳粤海、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司(已共

同出资成立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与转让方——清溪自来水

公司达成的资产收购意向,收购方将联合其他投资方组建清溪粤海水

务公司(即,本公司此次的投资标的),以其作为负责资产运营的项

目公司,收购清溪自来水公司所属的供水经营性资产。

收购的供水经营性资产包括其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供水主业

的主要资产及负债,其中资产总额为 36,433.15 万元人民币,负债总

额为 2,509.7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33,923.45 万元人民币。

1、资产转让方介绍

公司名称:东莞市清溪自来水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清溪镇中心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周

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等

成立日期:1993 年 4 月 3 日

控股股东: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55%股权)

实际控制人: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收购资产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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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本次拟收购的资产包括东莞市清溪镇自来水

厂第二、四、五厂以及配套的供水管网。拟收购资产的供水服务集中

于东莞市清溪镇,服务人口约 30 多万,工厂企业近千家,总的供水

能力约 29 万吨/日,DN75mm 以上供水管网总长度达 215 公里。

3、收购价格说明

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本次拟收购的

供水经营性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45,567 万元人民币。经交

易双方充分谈判协商,确认最终收购价格为 54,461 万元人民币,较

账面价值溢价 60.54%。

4、收购资金来源说明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本次拟收购清溪自来水公司资产的收购资金,

计划通过以下三方面解决:

(1)各投资方投入到清溪粤海水务公司的资本金,合计 18,000

万元人民币;

(2)清溪粤海水务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的贷款资金,

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3)各投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向清溪粤海水务公司提供的股

东贷款,最高不超过 32,161 万元人民币(根据前述第(2)点的实际

融资金额增减)。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1、行业发展趋势

水务行业包括原水、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水资源回收

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本次对外投资从行业属性上看主要从事自来水供

应业务。自来水供应行业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性质,一定区域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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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家供水企业进行垄断经营。长期来看,随着用水效率的不断提

高,工业用水的增速将放缓,居民用水将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

快呈现出逐年稳定增长的趋势。虽供水价格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

管,但水价总体向上的趋势不变。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用水

量、水价将逐年上升,供水行业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发展。

水属稀缺资源,随着水价改革推进,水价将稳步提升。随着新环

保法的落地执行,“水十条”的出台,PPP 模式的推广,暖风频吹的

政策面对水务行业影响深远,将推动水务行业步入黄金发展期。

2、供水经营性资产符合政府规划

根据东莞市的供水规划,至 2020 年东莞市供水水源将形成以东

江为主,以江库联网工程、东深引水工程为辅,同时结合各镇街水库

的供水水源布局。东莞市清溪镇地处东莞市供水规划的自供水区域,

符合东莞市的总体供水规划方向及远景目标。

3、资产质量优质、资源垄断

清溪镇的经济实力在东莞市各镇区排名第十,居民、工商业用水

稳定,并具有较好的增长潜力与发展前景。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清

溪粤海水务公司将成为清溪镇唯一的供水企业,垄断性强,经营状况

稳定。根据对本项目的财务测算,预计在假定水务资产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的前提下,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超过 6%。

六、对外投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涉及以下协议:《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章

程》、《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综合以上协议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各投资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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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东莞市东江原水有限公

司及东莞市清溪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出资份额及比例

详见本公告之“三、投资标的情况”。

3、出资时间要求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了基本账户后 10 个工作

日内缴足。

4、不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除应当向清溪

粤海水务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下

列违约责任: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清溪粤

海水务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每一方

股东各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 10%的违约金。

(2)股东承诺出资期满后三个月内仍未出资的,其他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各方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要求其无偿转让其未出资部

分的认缴出资额,并有权要求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各股东方支

付相当于未缴出资 10%的违约金。但如未足额缴纳出资方已按前述第

(1)款支付了违约金的,则不需再按本款支付违约金。

5、股权转让特别约定

任何一方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清溪粤海水务公司全部或部分股

权转让(或划转)给己方集团母公司或由己方集团母公司实际控制(合

并报表)的公司,该等转让(或划转)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

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应签署相关文件,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或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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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手续。

6、董事会的组成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5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

事会成员人选由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推荐 5 名。

7、监事人选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人选由东

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推荐 1 人,本公司推荐 1 人。

8、董事长与经理人选

清溪粤海水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

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产生;设财务

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一人,人选由东莞市粤海东原水务有限公司推

荐,经董事会聘任产生。

七、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目的

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产融双驱”的有限多元化发展战略,为充分

把握国家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机遇,本次

投资借助水务龙头企业的行业经验,积极布局介入资产市场十分青

睐、未来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供水行业,是公司进一步夯实基础设施

与公用事业领域的资产经营、完善产业链条的有益尝试,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资产经营效益。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 5,016.10 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自有

资金,且金额较小,对公司的资金安排及损益状况无重大影响。

3、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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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对外投资的标的属于公用事业领域,项目具有投资周期长、

流动性低的特点,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同时,清溪粤海水务公

司未来可能面临国家节能减排及区域经济下行带来供水需求量下降

的影响,本次投资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非、刘少波、陈玉罡、江伟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产融双驱”的有限多元化发展战

略,是公司继续夯实“资产经营”、丰富优质资产类型的有益尝试,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健性、持续性;

2、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布局和持续发展,收购的资

产具有质量优质、资源垄断的特征优势,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中

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负

面影响;

3、本次对外投资的出资金额未超过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4、《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章程》;

5、《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合资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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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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