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本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向招商银行武汉创业街支
行申请1年期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
要,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
2、本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深圳东方金钰为公司向招商
银行武汉创业街支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调查。本次担保事项属
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决策范围,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严格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担保行为不属于违规担保;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没有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因此,我
们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兆国 万安娃
201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