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
HE BEI FENG ZENG SHU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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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敬致: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家庄常山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冯增书律师、郭荣律师出席石家庄常山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必要文件和资
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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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
司董事会六届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00 时在石家庄市和平东路 183 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汤彰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 15:00 之间的
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
表股份数额 570,642,5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88%。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303,
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766%。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
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1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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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658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
公司董事会六届三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未有
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为计算依据。投票
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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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94,946,073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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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河北冯增书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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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冯增书
律 师:
郭 荣
201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