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七届三十次董事会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做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修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公司召开第七届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增发相关事项
进行调整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根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结合
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做出的调整,是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
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我们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化纤集团及其子公司福润德参与本次非公开增发,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各
方已经就认购事项签订了《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化纤集团、福润德参与本次非公开增发符
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转型发展,事前已经获得我们的同意,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
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独立董事:李光民、徐铁君、年志远、严建华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