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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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5-05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

3、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6 日—2015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

1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8名,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321,515,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3.6003%。

其中:(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214,998,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155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106,517,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4447%。

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59,131,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5796%。

3、 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8,997,51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55.6731%;

110,954,1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34.5097%;31,563,9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9.8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13,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4400%;反对 110,954,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7249%;弃权 31,5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83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因此本议案未获股东大会通过。

2

(二)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82,171,51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87.7629%;

33,440,5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10.4009%;5,903,500 股弃权,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1.8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78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5.2757%;反对 33,440,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144%;弃权 5,9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98%。

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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