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002702)
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15-087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201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滕用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海欣食品(0027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158,44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27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113%;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9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159%。
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4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舟山投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4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30,8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8.5969%;反对 14,1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0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8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5969%;反对 14,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403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海欣食品(002702)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4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30,8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68.5969%;反对 14,10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03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0,8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5969%;反对 14,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4031%;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