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6 13: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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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编号:2015-124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三期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5年11月13日。

●第三期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856万份 。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激励对象:本次激励对象共计360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具体如

下: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韩方明 副董事长 50 2.69% 0.027%

蒋晓琳 副总裁 10 0.54% 0.005%

赵 凯 董事会秘书 8 0.43% 0.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788 96.34% 0.963%

(业务)人员合计 357 人

合计 1856 100% 1%

1

4、行权安排: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

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

行权期 行权安排

授期权数量比例

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24

第一个行权期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第二个行权期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48

第三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60

第四个行权期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授予价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8.84元。

6、行权条件: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15-2018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行权期 公司业绩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4 年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4 年为基数,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4 年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第四个行权期 以 2014 年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

数量由公司注销。

2

另外,根据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若根据《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

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9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9月23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对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5年9月25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5年10月14日,本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5年11月13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

案》,确定以2015年11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60名激励

对象授予1856万份股票期权。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3

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

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第1、2

条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3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8.84元;

本次权益授予情况: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权份数(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韩方明 副董事长 50 2.69% 0.027%

蒋晓琳 副总裁 10 0.54% 0.005%

赵 凯 董事会秘书 8 0.43% 0.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1788 96.34% 0.963%

(业务)人员合计 357 人

合计 1856 100% 1%

4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

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

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2015年11月13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确认股票期权激

励成本。

经测算,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31,216.06万元,2015年-2019年股票期权

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期权份额 期权成本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856 31,216.06 1,853.45 1,4047.23 8,194.22 5,072.61 2,048.55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经认真审核,监

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5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

会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3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

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5年11月13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360名激励对象授予1856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

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和激

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

6

续。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参与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蒋晓琳女士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曾

增持公司股份9000股。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

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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