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股份: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1-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哈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药股份”)委托,指派本所矫鸿鹏

律师、李蕊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相关事宜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要求以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哈药股

份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

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

1

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哈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材料》。

2、前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及出席会议方法、

投票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09:00 在公司

本部 5 楼 2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902,452,6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06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02,441,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06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1,09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6%。

经核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

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

选举,并成立了监票小组,监票小组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前述议

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反对 弃权 是否

序号 表决议案 同意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关于制定《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1 902,447,690 99.9995 4,957 0.0005 0 0.0000 是

司外部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是否

累积投票议案 当选票数 当选比例

当选

2 《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2.1 候选人:张镇平先生 902,441,550 99.9988% 是

同时,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股份的股东,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制定《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之表决

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表决议案 同意票数 比例 反对票数 比例 弃权票数 比例

(%) (%) (%)

关于制定《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1 6,240 55.7292 4,957 44.2708 0 0.0000

司外部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哈药股份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5

(此页无正文,为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鞠宏毅

签 署:

见证律师:矫鸿鹏

签 署:

见证律师:李蕊彤

签 署:

签署日期:2015 年 11 月 16 日

6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哈药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