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预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
相同的涵义。
在此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核查意见全文,并充分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为有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创兴资源拟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神龙矿业 100%股权。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主要经营建材贸易、建筑装修等业务。
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标的资产,拍卖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及交易对方以公开拍卖结果为
准。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资产。如公开拍卖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
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作价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神龙矿业 100%股权。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34 号《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公司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5,742.42 万
元。公司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结合市场调研情况,以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
据,拍卖底价暂定为 50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拍卖结果为准。
三、关于神龙矿业所持有采矿权的特别说明
(一)采矿权合同签订情况
2005 年 9 月 9 日,上海振龙通过竞拍方式取得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称
“出让人”)公开拍卖的编号为 NO.2 采矿权,并与出让人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1
祁东县人民政府(矿区所在县人民政府)、衡阳县人民政府(矿区所在县人民政
府)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2005 年 10 月 12 日,神龙矿业成立。2007 年
2 月 6 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由神龙矿业承接上海振龙取得的上述祁东铁矿
22-31W 线的矿产资源开发权。
(二)《采矿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1、关于采矿权出让:“出让标的是老龙塘铁矿采矿权,矿区平面范围由 8
个拐点圈定。”
2、关于出让年限:“矿山设计生产能力 300 万吨/年,出让年限 30 年(若
实际采矿年限不足出让年限,则以该矿的资源不能再开采为限),自采矿登记管
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止。本合同约定的采矿
权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应当于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出让人提交
书面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采矿权的,在不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的情况下,出让人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批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
与出让人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
前,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应当交回《采矿许
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3、关于出让价款及支付:“老龙塘铁矿采矿权的出让价款为叁亿壹仟伍佰
万元(RMB 315,000,000),受让人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出让价款
总额的 30%,剩余 70%分三期付清,2006 年 9 月 9 日、2007 年 9 月 9 日和 2008
年 9 月 9 日前分别缴纳出让价款的 20%、20%和 30%。”
4、关于违约责任:“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
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纳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
和已经缴纳的采矿权出让价款,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
失。”
5、关于合同期限:“本合同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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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行情况
2006 年 8 月 23 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向祁东神龙矿业有限公司签发了《关
于缴纳湖南省祁东铁矿区老龙塘矿段第一期采矿权出让价款余款的函》(衡国土
资函【2006】94 号),同意调整缴款期限和缴款比例,将缴款期限由原定 4 年
调整为 6 年,剩余期限的缴款比例调整为每年 14%。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公司于 2006 年至 2013 年间累计缴纳出让价款壹亿
伍仟零伍拾万元(RMB150,500,000),剩余出让价款壹亿陆仟肆佰伍拾万元
(RMB164,500,000)尚未缴纳。
2014 年 7 月 11 日,衡阳市地质矿产综合服务中心向祁东神龙矿业有限公司
签发了《采矿权价款催缴通知书》,要求标的公司尽快将欠缴的采矿权价款 16,450
万元汇入衡阳市财政专户。
(四)采矿权证及产能
标的公司持有的采矿权证情况如下:
序 开采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采矿许可证号 矿山名称 有效期限
号 矿种 (万吨/年) (KM2)
2010 年 12 月 28
C4300002009 祁东神龙矿业有限
1 铁矿 300 2.1523 日-2014 年 7 月
042130011548 公司老龙塘铁矿
15 日
注:上述采矿权许可证证载有效期为叁年零肆月,自 2010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4 年 4 月 15 日;经湖南
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有效期顺延至 2014 年 7 月 15 日。
标的公司矿采矿许可证证载产能为 300 万吨/年。标的公司计划分两期建设,
一期 95 万吨/年,二期 200 万吨/年。第一期于 2010 年完工,2011 年~2014 年 6
月正常生产,产能基本达到设计规模。第二期工程尚未动工。
四、关于标的公司负债代偿情况的特别说明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后,上海岳衡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原名“上海岳衡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代偿债务的情况如下: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实际发生代偿债务金额累计
10,331,224.20 元;预计将发生代偿债务金额不超过 47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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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标的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别说明
标的公司目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2
年 6 月 5 日签发的编号为湘 FM 安许证字【2012】S286 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为 2012 年 6 月 5 日-2015 年 6 月 4 日。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据经正中珠江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 2014 年合并财务报表、标的资产 2014
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相关指标占交易前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期末财务指标的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 占比
资产总额 82,913.90 30,443.83 36.72%
资产净额 33,557.45 -30,674.71 -
营业收入 5,123.80 5,123.80 100.00%
注: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经审计的 2014 年 12 月 31 日数据,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 2014
年度数据;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 2014 年度数据;鉴于本次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
确定,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指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标的资产经审计的 2014 年度资产净额。
综上,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
应财务指标的比例达到 50%以上,因此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公司股权结构保持不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标的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公开拍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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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通过公开拍卖并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再次
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通过公开拍卖并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程序。
上述尚需履行的程序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该等前提条件能否达成以及
达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方案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保证本公司、本公司下属公司提供的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
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
上市公司
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
一致,本公司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
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
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高级管理人员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创兴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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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承诺主体 承诺主要内容
未作出截至说明出具日尚有效的重组禁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止期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违
组不涉及重组禁止期 上市公司
反重组相关方做出的重组禁止期承诺,
的说明
亦不涉及重组禁止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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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重组预案》及
本核查意见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终止的风险
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在筹划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
已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
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公司股票停牌前涨跌幅未构成《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
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规定的股票异动标准,但公司仍存在因可
能涉嫌内幕交易造成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
险。
本次交易存在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后 6 个月内无法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从而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
二、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暂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将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征集交易对方并确定交易价格。本次拍卖价格以
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34 号《上海
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项
目评估报告》,本次拟出售资产总资产评估值为 17,627.66 万元,总负债评估值
为 43,370.08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25,742.42 万元。本次拟出售资产评估净值为
负数,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结合市场调研情况,本次交易的拍卖底价暂定为
50 万元,且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拟出售资产的收益归
上市公司所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最终成交价格较净资产评估值将产生较大
溢价。基于上述交易安排,本次交易可能存在因未能征集到交易对方或交易未能
成交而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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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公开拍卖确定交易对方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能
否取得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通过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
存在审批风险。
四、经营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原有亏损业务剥离,公司盈利能力得以恢复,
但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均明显下降,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会受到一定程度影
响,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神龙矿业的债权预计无法收回的
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对神龙矿业的债
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账面价值
上市公司 2,520.77
上海岳衡 20,864.31
上海振龙 77.36
合计 23,462.44
注:本次交易的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后,上海岳衡为标的公司代偿债务的情况如下: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实际发生代偿债务金额累计 10,331,224.20 元;预计将发生代偿债务金额不
超过 47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神龙矿业无法恢复产能或盈利能力,虽然上市公司、上
海岳衡已对基准日前的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但上市公司可能由此无法收回
对神龙矿业的债权而确认坏账损失。
六、资产出售收益不可持续的风险
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产出售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不具有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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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七、股市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
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
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八、其他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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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 ..............................................................................................................1
重大风险提示 ..............................................................................................................7
目 录.........................................................................................................................10
释 义.........................................................................................................................11
第一节 序言 ............................................................................................................12
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声明及承诺 ....................................................................13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5
第四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结论性意见 ................................................26
10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0193。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厦门
大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6日,更名
上市公司、公司、创兴
指 为“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6
资源
日,更名为“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12月15日,更名为“上海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1年5月20日,更名为“上海创兴资源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
神龙矿业、标的公司 指 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湖南神龙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 创兴资源拟以公开拍卖的交易方式出售所持神龙
指
资产出售 矿业 100%股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信证券、独立财务顾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重组预案》 指
预案》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
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
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评估的基准日,即2015年6月30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指
定》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格式准则第26号》 指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128号文 指
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文)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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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序言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公司持有的神龙矿业 100%股权,并由交
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根据公开拍卖结果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拟
出售资产的总资产评估值为 17,627.66 万元,总负债评估值为 43,370.08 万元,净
资产评估值为-25,742.42 万元。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结合市场调研情况,以
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拍卖底价暂定为 50 万元。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
易对方和交易价格需根据公开拍卖结果确定。
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5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编制了《上海创兴资
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
二、独立财务顾问
国信证券接受创兴资源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格式准则
第 26 号》、《财务顾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重组预案》及
交易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国信证券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经过审慎调查,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次交易各
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此,交易各方已做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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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声明及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核查意见是完
全独立形成的;
2、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资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对所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核查意见是在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
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
4、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创兴资源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
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
价;
7、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
关公告,查阅相关文件。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依据《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国信证券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作出如下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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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
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本次交易方案符
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
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立财务顾问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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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关于《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及《格式准则第 26 号》的有关要求
创兴资源董事会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格
式准则第 26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重组预案》,并经创兴资源第六届董事会
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重组预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概述、上市公司基本情
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评估情况、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本次交易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的风险提示、其他重要事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安排等主要内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交易价格需根据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上市公司将在
公开拍卖确定最终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
议本次交易。根据目前进展,上市公司已在重组预案中提示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
暂不确定的交易风险,创兴资源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编制的《重组预案》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格式准则第 26 号》的相关要求。
二、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
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尚未确定,无法根据《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和声
明。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购买,故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需根据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上市公司将在交易对方
确定后要求其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
15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由于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交易对
方尚未确定,待上市公司根据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交易对方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方案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核查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和声明的合规性。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
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购买,故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需根据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上市公司将在确定交易
对方后签订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交易对方尚
未确定,上市公司尚未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交
易合同,待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核
查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合规性。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
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录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创兴资源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就本次
交易按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逐一对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判断。
具体决议内容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神龙矿业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
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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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
提示;
(二)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
规定;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
完成后,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四)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标的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公开拍卖。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按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五、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的核查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创兴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
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六、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和《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各项要求的核查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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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施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出售持有的神龙矿业 100%股权。本次交易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
构,不会出现《上市规则》中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分布情况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
存在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已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
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评估结果公允。
本次交易将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
础,最终以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审
计、评估、法律、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关注本次交易的程序合规性、定价合理性,对本次交易已发
表独立意见,对本次交易公平性给予认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
18
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创兴资源持有的神龙矿业 100%股权;根据工商登记档
案,创兴资源持有的神龙矿业的股权清晰、完整,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
受限制的情形;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神龙矿业 100%股权,债权债务的主体未发
生变更,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
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2015 年 8 月,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岳衡修改经营范围,增加了房屋建
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等业务范围。上市公司
的建材贸易、建筑装修等业务主要通过上海岳衡实施。
上海岳衡目前主要的在手合同为与关联方上海振龙签订的空调采购合同、智
能家居建材销售合同、软硬精装修建材销售合同,该等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 合同预算价
1 《空调采购合同》 2015 年 10 月 2016 年 6 月 30 日 2,100
2 《智能家居建材销售合同》 2015 年 10 月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00
3 《软硬精装修建材销售合同》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12 月 31 日 6,000
通过本次交易的实施,上市公司将剥离严重亏损的铁矿石采选业务,专注于
建材贸易、建筑装修等业务,并集中资源推进战略转型升级,持续经营能力将有
所增强,同时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
务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19
和机构独立。本次交易不会改变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制
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并依法履行职责。
本次交易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效性无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后,公司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
司管理体制,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
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各项要求的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
求,详见本核查意见“四、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己按照《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
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录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和《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20
七、关于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
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
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中,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情况清晰。创兴
资源持有的神龙矿业的股权清晰、完整,不存在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
情形;神龙矿业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
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神
龙矿业股权之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完整,权属状况清晰,标的资产按
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八、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
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根据《格式准则第 26 号》的规定,创兴资源董事会在《重组预案》中的“重
大事项提示”、“重大风险提示”以及“第八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报批事项及风
险提示”中对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风险等进行了详细披露。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已充分
披露了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九、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已在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中做出承诺,保证
《重组预案》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1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之相关规定,对拟实施本次交易
的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全
部资料,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独立判断。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上市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交易预案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交易对方的自然人及其近亲属、交易标的现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核
查
上市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标的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不参与本次公开拍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在交
易对方确定后对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补充核查并披露。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持有的神龙矿业 100%股权,为上市公司全
资子公司,故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由于本次交易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交易对
方尚未确定,待上市公司根据最终拍卖结果确定交易对方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
本次交易方案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对相关关联关系进行核查;本次重组的交易
标的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十一、上市公司停牌前股价无异常波动的说明
创兴资源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停牌;停牌前的最后 1 个交易日(2015 年 7 月 14 日)收盘价为每股 13.48
元,停牌前第 20 个交易日(2015 年 6 月 16 日)收盘价为每股 22.10 元,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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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跌幅为 39.00%。
申万-采掘业指数
项目 创兴资源股价(元/股) 上证综指收盘点位
收盘点位
2015 年 6 月 16 日收
22.10 4,887.43 5,861.15
盘价
2015 年 7 月 14 日收
13.48 3,924.49 4,222.11
盘价
期间涨跌幅 -39.00% -19.70% -27.96%
创兴资源股价在上述期间内下跌幅度为 39.00%。扣除同期上证指数下跌
19.70%的因素后,公司股票下跌幅度为 19.30%;扣除同期申万采掘业板块下跌
27.96%的因素后,公司股票下跌幅度为 11.04%。同期创兴资源股票波动未达到
“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创兴资源股票停牌前股价无异常波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创兴资源股票价格波动
未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
十二、停牌日前六个月内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创兴资源股票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开始停牌。停
牌后,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司股
票停牌前 6 个月(以下简称“自查期间”)至《重组预案》签署日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由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了自查报告。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自查和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自查期
间,除刘正兵、郑旭红和桑日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重组其他相关方、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露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1、大洋集团董事刘正兵买卖创兴资源股票情况
刘正兵系大洋集团董事,在创兴资源因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 6 个月内,即
2015 年 1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其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形如下:
序号 成交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股) 交易金额(元)
1 2015/02/13 买入 200 7.29 1,458
2 2015/02/13 买入 8,800 7.29 6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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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成交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股) 交易金额(元)
3 2015/02/13 买入 1,000 7.29 7,290
4 2015/03/02 卖出 3,990 7.77 31,002
5 2015/03/02 卖出 5,000 7.77 38,850
6 2015/03/02 卖出 1,010 7.77 7,848
7 2015/07/10 买入 8,400 10.82 90,888
刘正兵已作出了书面承诺,在创兴资源股票停牌前,其从未知悉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也没有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前期研究和策划工作;在核查期间内其对
创兴资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未曾知晓本次重组谈判内容和相关信息,买卖创兴资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
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大洋集团监事郑旭红买卖创兴资源股票情况
郑旭红系大洋集团监事,在创兴资源因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 6 个月内,即
2015 年 1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其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形如下:
序号 成交日期 交易类别 成交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股) 交易金额(元)
1 2015/04/30 卖出 1,000 14.10 14,100
郑旭红已作出了书面承诺,在创兴资源股票停牌前,其从未知悉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也没有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前期研究和策划工作;在核查期间内其对
创兴资源股票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未曾知晓本次重组谈判内容和相关信息,买卖创兴资源股票行为系根据市
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控股股东桑日百汇兴买卖创兴资源股票情况
桑日百汇兴系创兴资源控股股东,在创兴资源因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 6 个月
内,即 2015 年 1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其共有 576 笔买卖创兴资源股票
的行为,总计买入 2,824,557 股,上述买卖系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百汇兴增持计划
实施结果。
为了上市公司更好地发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和 2014 年 5 月 5 日在上市公司 2014-012 号、2014-013 号公告中承诺增持公司
股票。2014 年 5 月 22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百汇兴向上市公司提交了《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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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增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计划》,
为履行上述增持股份承诺事项,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厦门百汇
兴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视公司股价表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
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累计增持
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厦门
百汇兴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桑日百汇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
司股份 2,953,9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69%。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3 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桑日百汇兴在公司因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行为系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
为。
4、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股票买卖的说明》
上市公司就上述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创兴资源股票事项出具了《关于股票买
卖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交易初次筹划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本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上述人员并未参与本次重组的方案的论证和
决策,亦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是其
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形,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与
本次交易事项无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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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及结论性意见
一、内核程序
国信证券内核小组依据国信证券内核工作程序对本次创兴资源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内核,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业务部门提出内核申请
本次交易所涉的各项申请文件由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项目组根据
所在业务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所在业务部门同意向投资银行事业部内核
办公室提出内核申请。
2、内核办公室初步审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内核申请和申请文件后,指定内核专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
性、合规性等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反馈意见;同时内核办公室验收项目工作底
稿。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内核办公室送达内核小组会议通知,并将
申请文件发送参会内核小组成员审阅。
3、内核会议审议
内核小组按照内核小组议事规则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参会内核小组成
员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
并听取了项目组解释说明,然后进行表决。内核办公室统计表决结果并整理内核
小组意见,要求项目组进行修改。
4、风险监管总部复核
项目组根据内核小组意见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后,提交风险监管总部复核。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结论性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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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本次交易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
创兴资源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财务风险、增强
盈利水平、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鉴于本次交易对方尚需根据公开拍卖结果确定,上市公司将在交易对方确定
后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届时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重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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