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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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10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

量调整为 1,177,305 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4.708 元/股;将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 27,500 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6.616 元/股。

具体事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

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

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35.7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0.72%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0.72%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9.52%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7.14% 0.1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70 16.67% 0.46%

术)骨干人员(共计 46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 9.52% 0.26%

合计 420 100% 2.73%

(四)解锁时间安排: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

起计。锁定期满后,若达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40%;

2、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3、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2、第二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4.11 元/股的 50%确定。预

留股份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六)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57%,收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增长率下限(B)为 38%;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净利润增

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12%,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8%。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90%,收入

二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6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36%,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2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120%,收入

三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8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60%,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40%。

注:B=2/3A ,D=2/3C

假设各考核期内公司实际实现的收入较基期收入的增长率为 X,

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较基期净利润的增长率为 Y。

①若 X≥A 且 Y≥C,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

部解锁;

②若 B≤X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部分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各期可

解锁股票数量×(60%+Z×40%)],其中 Z 取(X-B)/(A-B)与(Y-

D)/(C-D)之间的较低值;

③若 X

0,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个人考核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

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

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随后公司按相关规定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3、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 11.92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对象调整为 38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366.7 万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201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工作。激励对象名单及认购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约占公司授予前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40.9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2.27%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2.27%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10.91%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8.18% 0.20%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56.7 15.46% 0.37%

术)骨干人员(共计 33 人)

合计 366.7 100% 2.39%

6、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

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确定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全体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 4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 16.69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激励对象调整为 71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 39.80 万股。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

记工作。激励对象名单及认购情况:

获授的预留部分限制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授予前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39.8 9.79 0.25

(技术)骨干人员(共计 71 人)

合计 39.8 9.79 0.25

9、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

解锁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解锁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原

激励对象陈宇东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80,000 股,原激励

对象邓雪艳、刘宗明、于浩、全曦、付海军、张明慧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00 股,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19,922 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完成了年度

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每 10 股 1.5 元(含税)。根

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

为 11.77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16.54 元。根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办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宇东先生所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270,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

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调整前公司需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470,922 股,回购价格 11.77 元;需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1,000 股,回购价格 16.54 元。

三、 回购注销数量、价格调整及调整依据

(一)回购注销数量调整及调整依据

1、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限制

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的相关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有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

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

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利德曼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为:

Q Q0 (1 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确定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日 2015 年 8 月 27 日总股本

170,118,016 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201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发布《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权益

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根据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据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为:470,922 股×(1+1.5)=1,177,305 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11,000 股×

(1+1.5)=27,500 股。

(二)回购注销价格调整及调整依据

1、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

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为:

P P0 /(1 n)

其中: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据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

为:11.77 元/股/(1+1.5)=4.708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为: 16.54 元/股

/(1+1.5)=6.616 元/股。

四、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依据合理、

合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

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

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了审核,一致认为:

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完成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调整方式

的规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依据合法、

程序正当,同意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调整为

1,177,305 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4.708 元/股;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调整为 27,500 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6.616 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其内容和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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