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口头反馈意见
之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回复(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15年10月29日口头反馈的要求,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组
织评估项目组对口头反馈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就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出
具了本答复。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请你公司说明供热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计算了经济性贬
值。
答复:
本次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中,固定资产评估时未计算经济性贬值。
资产的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
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就表现形式而言,资产的经济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运营中的资
产利用率下降,甚至闲置,并由此引起资产的运营收益减少。通常当有确切证据
表明资产已经存在经济性贬值时才加以考虑。
本次对供热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二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收益法
和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反映的是供热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的价值,而
不是单独反映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本次供热公司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低于资产基
础法的评估结果,主要是由于供热公司的收入来源于城市供热,其定价主要依赖
于政府定价,政府政策的调整对其收入影响较大。另外,其主要的成本——外购
热力的价格主要取决于煤炭价格。而近几年煤炭价格波动较大,未来煤炭价格如
何变化很难预测,供热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正是因为这些因
素,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供热公司的资产并不存在
闲置或利用率低的情况。因此本次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固定资产评估时未计算经
济性贬值。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