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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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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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5]第 131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5年10月3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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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2015年11月16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1月15日15:00至2015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81,153,21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764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75,097,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8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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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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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5]第 131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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