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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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圣怀律师、罗亮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4 点在北京天竺空港工

业区 B 区裕民大街甲 6 号公司 4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田建国先

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5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7,948,7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709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

1

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7,948,7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7098%。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0%。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948,7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弃权股份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

(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 《北 京 市 天 银 律 师 事务 所 关 于 北 京 空 港科 技 园 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之 签 字 盖 章 页 )

北 京 市 天银律师 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 证律师(签字)

张圣怀 张 圣怀

亟立书、

罗 亮:

罩乙

=O-五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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