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0 证券简称:华仁药业 公告编号:2015-112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仁药业”)控股股东华仁
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世纪集团”)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5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华仁世纪集团存在的违规事实
华仁世纪集团作为持股华仁药业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14 年 12 月 4 日
至 2015 年 1 月 13 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华仁药业股份 3,300 万股,占华仁
药业已发行股份的 4.9069%。2015 年 1 月 30 日,华仁世纪集团继续减持华仁药
业股份 2,750 万股。截止 2015 年 1 月 30 日下午收市,华仁世纪集团累计减持华
仁药业 6,050 万股,占华仁药业已发行股份的 8.996%。华仁世纪集团减持股份累
计达到 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华仁药业股份,违反法律
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 26,873,639 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 180,053,381.3 元。
二、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华仁世纪集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做如下决定:
1、对华仁世纪集团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
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传文予以警告。
2、对华仁世纪集团超比例减持行为处以 1,30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
董传文处以 40 万元罚款。
本次处罚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华仁世纪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各方面工作
均正常运转,不会造成影响。事情发生后,华仁世纪集团及有关负责人积极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规范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华仁世纪集团通过公司就上述超比例减持行为向投资者致
歉,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
控体系建设,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