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1-14 0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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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5-060号

债券代码 122491 债券简称 15藏城投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32号)核准,公司获准面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公司债券。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的发行规

模为人民币9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到帐金额为892,800,000.00

元,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上述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下属宝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本次债券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签署了《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入账日期 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001585003052502522 2015.10.20 892,800,000.00

上海宝山路支行

合计 892,8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本次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

定具体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银河证券承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公司授权银河证券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复印

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银河证券经办人员向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5、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遇节假日顺延。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

总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

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银河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

失。

10、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2

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路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支行下属的路支行。

13、本协议一式五份,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向监管部门报备之用或留公司

备用。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4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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