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75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11月6日以邮件、传真形式发出通知,
同年11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
事8名。监事会全体成员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下列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经认真自查,确认公司符合
现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具备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关于不得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三)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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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五)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六)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八)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九)典当行。
(十)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十一)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预案的公告》(临2015-076)。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
议案》。
为有效协调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
的具体事宜,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
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的全部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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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债券的发
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具体期限构成
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计回售条件
或赎回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是否设计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相关条款具体
内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担保安排、向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募集资金用
途、债券挂牌转让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有关协议;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债券的发行、备案、转让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债券发行、备案、转让的材料、签署相关文件及其
他法律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如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本次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办理与本次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
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
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
的事务。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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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77)。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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