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通股份: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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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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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

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出具《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针对

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

容继续有效。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对象名单的批准与授权

1、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栗延章先生、栗延邦先生作为股

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相

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 年 8 月 14 日,盛通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认为列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5 年 9 月 2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栗延章先生、栗延邦先生作为股权

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对象名单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法律意见书

5、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原 28 名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28 名变更为 20 名,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300 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动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外,本次授予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6、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认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

至授予日,原 28 名激励对象中,有 8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也因此由 28 人调整为 20 人。

(2)除前述 8 名原被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事项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

1、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5 日

3

法律意见书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原 28 名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

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28 名变更为 20 名,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300 万股保

持不变。

2、公司独立董事李建军、齐桂华、高成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

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进行相

应的调整,同意以 2015 年 11 月 5 日为授予日,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3、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原 28 名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28 名变更为 20 名,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 300 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

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除前述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自动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外,本次授予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认为: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

至授予日,原 28 名激励对象中,有 8 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也因此由 28 人调整为 20 人。

(2)除前述 8 名原被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4

法律意见书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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