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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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29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七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

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届董事会共有董事 9 名,8

名董事参加通讯表决,董事洪申平因故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

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有关刘华回避罢免其议案的相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 6 票,反对 2 票(董事丁服千、孙毅投反对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

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关于要求

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刘华回避罢免其议案的相关事项的函》(以

下简称函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

1

公司章程(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有关

刘华回避罢免其议案的相关事项的议案》。

北京泰跃在函件中要求: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

应当依法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的职责,讨论以下事项:刘华立即回避所有涉及罢免其

董事职务提案的相关事项,刘华依法不能主持 2015 年 11 月 30

日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主持 2015 年 11 月 30 日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首先,关于本次临时会议的主持问题,公司董事会认为,《章

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均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接受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的提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系董事长的职权(或职责),

该等职权(或职责)应同时理解为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在无法

定回避事由,客观上不存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且主观上不存在

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应由董事长刘华主持。

其次,关于刘华是否应在公司 201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

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同意接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重新选举相关董事的提案>的议案》中回避表决的问题,北京

泰跃在函件援引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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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针对《公司法》提及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问题,更为细化

的规定应为《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该条款

具体规定如下: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前款所称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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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认为,1)上述《公司法》、《章程指引》和公司

章程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机制的安排,其前提条件系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涉及一个交易事项而不是非交易事项(人事任免即为非

交易事项);2)在人事任免的会议中,尤其体现在董事会在选举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如该人选为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如该等人选为董事),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候选

人回避表决:3)更何况,公司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是

程序性议案(即《关于同意接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新

选举相关董事的提案>的议案》),而非实体性议案(如《关于罢

免刘华董事职务的议案》,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刘华在公司

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同意接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

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重新选举相关董事的提案>的议案》行使表决权,未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规则、指引、通知和备忘录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且

合法合规。

最后,关于“刘华依法不能主持 2015 年 11 月 30 日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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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问题,北京泰跃并未明确列出刘华依法不能主持会议的法

律依据。

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泰跃在函件中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和见证将分别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见

证律师负责,公司董事会所能做到的避免刘华“干扰”股东大会的

措施仅仅系不安排刘华作为股东代表参与监票和计票,但没有法

律依据剥夺董事长的股东大会主持人资格。

《章程指引》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规定,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鉴于此,董事会再次重申,刘华作为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系

董事长的职权(或职责),该等职权(或职责)应同时理解为董

事长的权利和义务,在无法定回避事由,客观上不存在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责且主观上不存在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应由董事长刘华主持。

综上,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涉及的有关刘华回避罢免其议案

的相关事项的结论意见如下:

1.刘华在公司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关于同意接受公司第

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议公司董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新选举相关董事的提案>的议案》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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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2.刘华应依法履行董事长的职责,主持公司任何一次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包括本次临时董事会和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就该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主持,刘华没有法定回避

事由。

董事丁服千投反对票的理由:执行泰跃公司指令,要求刘华

回避更加公平公正。

董事孙毅投反对票的理由:回避的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北京泰跃《关于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刘华回避罢免其议

案的相关事项的函》见同日的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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