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北
000421 南京中北九届六次董事会材料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聘
任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孙彬先生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中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与其履职相应的专业素质和
职业操守。
本次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孙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李 东 戴克勤 耿成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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