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票 代 码 : 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73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今日,公司接到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通知,上述两家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协议签署日,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44,274,26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30%),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股份 7,203,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0%),两家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477,8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一、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乙双方自愿结为一致行动人,就下列范围事项
(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1.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2.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表决权;
3.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4.退出或加入本协议决定权;
5.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权;
6.本协议双方认为应该作为一致行动事项的其他事项。
二、本协议双方同意,甲方为本协议的召集人,负责通知、主持一致行动事
项的事先协商。虽经通知但本协议其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参加或无法参加协商
又未委托他人代理协商的,视为弃权。
三、本协议双方同意,甲方享有对一致行动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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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协议双方直接持有或通过股份公司股东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锁
定与转让,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
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
违背自己关于股份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本协议双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协商并采取一致行动,通过其
控制的股份公司股东共同行使股份公司股东的下列权利:
1.《公司法》规定的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公司法》规定的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3.《公司法》规定的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议案的提案权。
六、本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下列事项采取
一致行动或作出一致意思表示,通过所控制的股份公司股东共同行使表决权:
1.《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或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表
决的事项或议案;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事项或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的事项或议案;
3.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或适宜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的事项或议案;
4.股份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或议案。
5.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或适宜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
其他事项。
七、本协议双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协商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并
通过其控制的股份公司股东共同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或其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提名
推荐。
八、本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的 12 个月期满日止。
一致行动期间届满,双方愿意或认为必要且仍具备采取一致行动的条件时,可以
续展本协议的效力或一致行动期间。
九、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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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人 200 万元。该违约金低于守约方遭受的实际损
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履行及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方式
解决;如果自第一次共同协商之日起 60 日内协商不成的,双方均一致同意采用
向股份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一
致行动人协议书》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477,894 股,成为公司目前的第一
大股东。
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认
为第一大股东虽然发生变更,但公司目前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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