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西漳泽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漳泽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泽电力”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文件,现就公司第七届二
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对新能源公司进行增资的预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
的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新能源
公司有利于加快推进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发展步伐。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七届二十三
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二十三次董
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预案》的独
立董事意见
独立意见: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二十三次董
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
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对《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
关联交易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
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融资租赁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上海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正常售后回租
业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
原则,对公司无不利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意见。201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二十三次董
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文生元、
胡耀飞、张玉军、王团维回避表决。上述交易事项决策程序
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秦联晋: 李玉敏:
施光耀: 秦庆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