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专项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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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专项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了审核,并听取公

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

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本次公司向林菁、方

德-香山 5 号、建信基金、财通基金非公开发行股票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价

格客观、公允,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实力,保障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考虑了对原股东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专项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新元:

王国华:

张学勇:

吴玺宏:

卞师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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