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专项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了审核,并听取公
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编制的《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
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
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本次公司向林菁、方
德-香山 5 号、建信基金、财通基金非公开发行股票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价
格客观、公允,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战略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实力,保障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考虑了对原股东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专项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新元:
王国华:
张学勇:
吴玺宏:
卞师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