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5-9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
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 年 1 月 3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
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
4、2015 年 3 月 13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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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
1、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实施完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304,382,25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3、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14 日。
4、2015 年 8 月 14 日公司已完成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
三、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为:Q=Q0×(1+n)=1,000,000×(1+0.3)=1,300,000 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000,000 股调整为 1,300,000 股。
四、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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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中
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
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七、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相关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应就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
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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