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抚
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
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关于与长城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议案》,我们作为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增资完成后能够显
著改善实林特钢、欣兴特钢、百通汇商贸的财务状况,增强三家全资
子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增资能够帮助实林特钢、
欣兴特钢、百通汇商贸在特殊钢和合金材料的研发和制造领域为公司
提供有力的支持,更好的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
二、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公司设立投资公司是基于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能够拓展公司经营领域,促进公司的产业经营
与资本经营积极互动,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本次关于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和公司非公开定向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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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置换公司其他融资,以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有利
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保证营运资金稳定,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等相关协议,
能够有效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上述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有利
于公司盘活资金和公司生产经营。
鉴于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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