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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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贵公司” )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简称“ 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建、

佟亨睿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 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

作。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贵公司二○ 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5 年 10 月 26 日贵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 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 一五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1 月 6 日,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二○

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2015 年 11 月 12 日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11

月 11-12 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3 名,代表股份 127995634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41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

代表股份 2695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5%;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 12 名,代表股份 78565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8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

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补选李连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得票数 1279750447 票,得票

比例 99.983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选票数

75664497 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069%。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的签章页)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马广立律师

经办律师:刘小建律师

经办律师:佟亨睿律师

二○ 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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