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粤深天成意字第 0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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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十二层
联系电话:0755-33339800 传真:0755-3333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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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粤深天成意字第 076 号
致: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深天成”)接受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商翁律师、孔富律师(下称“深天成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深天成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深天成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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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深天成律师的责任
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深天成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的内容及其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深天成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
告。
基于上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深天成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或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
公司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宝安国
际机场T3商务办公楼A座702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
容,公司董事长汪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深天成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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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有截止 2015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1,174,971,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29%。参与网络投票并
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3 人,参与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量 215,6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05%。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175,187,58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57.30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或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之深天成律师。
经深天成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深天成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所载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审议的事项逐
项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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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实
行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经表决通过,沈坚先生和罗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
事会监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深天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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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程洁海 律师
见证律师:
彭商翁 律师
孔富 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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