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福
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
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实施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加
流动资金,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黄文乐、黄文喜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上述认
购方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基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和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3、黄文乐、黄文喜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 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价格客
观、公允,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放弃表决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及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
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同意将上述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志强 王昕 兰涛
201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