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在公
司9层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对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申请并购贷款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北京银行申请并购
贷款合计9600万元,期限5年。担保方式: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00%保
证,追加自然人股东杨振华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待公司收购的互联天下科技
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天下”)80%股权事宜完成工商变更之
后,追加互联天下80%股权质押。
此次申请并购贷款利于补充公司流动现金,满足公司并购实际需要。公司经
营状况良好,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杨振华先
生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互联天下完成工商变更后,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追加互联天下80%股权质押亦无风险。在审议该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杨振华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
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申请并购贷款及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一)担保事项一: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东蓝数
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为补充日常经营流动资金,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申请融资7000万元人民币。经东蓝数码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公司同意上述融资事项并拟为东蓝数码有
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范围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本金余额及其利息。担保期限为一年。
(二)担保事项二: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孙公司东蓝数
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数码”)为促进业务发展,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
资金,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
支行申请融资陆仟万元人民币。经东蓝数码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后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公司同意上述融资事项并拟为东蓝数码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申请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
保金额为陆仟万元,期限三年。
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
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石慧斌 王 慧 刘俊彦
201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