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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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

00 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王根霞律师、周翼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Guangdong Tianh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核查和见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

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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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公司发布的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大会议案进行了充

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邢其彬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 月10 日-2015 年11 月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1

月1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 月10 日15:00 至2015

年11 月11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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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均为2015年11月5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607478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679%。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63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49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

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

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64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0%。其中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74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861494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97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15938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11%。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关于延长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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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61417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弃权:0股;反对:

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5930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弃权:0

股;反对: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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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共 6 页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根霞

经办律师:

王根霞

周翼娜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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