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关于核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869 号)的核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陆药
业”、“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19,379,843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北陆药业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认为北陆药业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北
陆药业有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北陆药业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9 月 25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2.96 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期前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1,273,808 扣除回购的 144,000 股限制性股票后的
股本 311,129,8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调整为 12.90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相当于发行底价的 100%,相当于发送缴款通
知书前 20 个交易日(2015 年 9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均价的 42.39%。
(二)发行数量
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19,290,122 股(含)。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对
象认购的股数将因此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1,273,808 扣除回购的 144,000 股限制性股票后的
股本 311,129,8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了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调
整为不超过 19,379,843 股(含)。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符合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869 号)中“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9,379,843 股新股”的
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王代雪、常州京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湖资本”)、
李晓祥、刘宁,符合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王代雪、李晓祥、刘宁系自然人。
京湖资本系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京湖资本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经核查,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投资
基金”等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
因此,王代雪、李晓祥、常州京湖资本和刘宁均无须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王代雪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宁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晓祥、常州京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与主
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522 号】验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49,999,974.70 元,保荐承销费、
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 4,33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的募集资金净
额为 245,669,974.7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的要求。
公司将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
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经北陆药业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延期的议案》;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批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 3 个月,即自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5 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15 年 7 月 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
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69 号文)核
准了公司本次发行。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了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王代雪 5,208,333 67,499,995.68
京湖资本 7,716,049 99,999,995.04
李晓祥 5,208,333 67,499,995.68
刘宁 1,157,407 14,999,994.72
合计 19,290,122 249,999,981.12
根据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11,273,808 扣除回购的 144,000 股限制性股票后的
股本 311,129,8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实施后本次非公
开发行价格调整为 12.90 元/股。
调整后,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王代雪 5,232,558 67,499,998.20
京湖资本 7,751,937 99,999,987.30
李晓祥 5,232,558 67,499,998.20
刘宁 1,162,790 14,999,991.00
合计 19,379,843 249,999,974.70
(二)缴款与验资
2015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向王代雪、京湖资本、李晓祥、刘宁
发出《缴款通知书》。
截至 2015 年 11 月 4 日上午 12:00 时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确
认已收到了所有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74.7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与特定发行对象之间股票
配售合同关系成立,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
(2015)第 110ZC0521 号《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
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11 月 4 日 12:00 时止,兴业证券指定的收
款账户实际收到认购资金人民币 249,999,974.70 元。
截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剩
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15 年 11 月 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522 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
告,截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止,北陆药业已收到特定投资者股东认缴款人民币
245,999,974.70 元(贰亿肆仟伍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肆元柒角,已扣除保荐、
承 销 费 人 民 币 4,000,000 元 ), 其 中 : 股 本 19,379,843.00 元 , 资 本 公 积
226,620,131.70 元。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69 号),并于 8 月 10 日进行
了公告。
保荐机构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等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
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兴业证券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
格与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
(三)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
监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配售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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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锋 白燕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