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则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锁定安排、
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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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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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
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付宇卓:
曾晓洋:
王天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