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5-04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与海信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在该协议下就本公司拟于 2016-2017
年度内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的一系列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计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基本情况
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接受海信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海信财务公司可
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一)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利息);
(二)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三)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票据贴现服务的贴现利息每年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四)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结售汇服务每年上限不超过7亿美元。
(五)海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服务费每年上限不
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于2008年6月12日,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东海
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周厚健,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国税登记证:37020271788291X,业务范围: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海信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0〕185号)批复,海信财务公司的
经营范围如下: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
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
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
1
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承
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12、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13、成员单位
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海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海信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海信集团
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海
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履约能力分析
2014 年度海信财务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7.09 亿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
币 16.66 亿元;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海信财务公司未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 16.10
亿元,营业收入人民币 2.16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1.24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27.37%。
根据以上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关联人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
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关联人能够遵守约定,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本公司已制订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
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预案全文已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及关
联交易》的规定,能够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
金安全。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协议约定之交易乃于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
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1、定价政策:
(1)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存款之存
款利率;
(2)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之贷
款利率,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
行的手续费标准;
(3)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
2
市场水平确定,不高于向本公司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不逊于向本公司
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
(5)海信财务公司根据指令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收费标准
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或同类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2、定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票据贴现市场
利率、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资金收支结算手续费和代理类服务费之市场水平。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交易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海信财务公司
2、服务内容:见本公告“一、预计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基本情况”
3、协议有效期:自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见本公告“三、(一)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5、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如涉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
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均可以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
务,享有相应权利,并授权其在本协议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
(3)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
的金融服务;
(4)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贷款、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服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
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或质押。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降低资金融资成本,保持相对稳
定的外部融资规模,进一步加强规避国家货币政策调整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以
3
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
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五、截至 2015 年 9 月与海信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68,024.92 万元,
利息收入为人民币 374.69 万元;贷款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
人民币 148,758.41 万元,开立电子银承手续费为人民币 120.45 万元;票据贴现利息支
出为人民币 22.49 万元;结售汇合计 14,234.18 万美元。
六、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8 人,关联董事汤业国先生、刘洪新先生
及林澜先生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海
信财务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拟进行的持
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认为本公司
与海信财务公司之间拟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
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金融服
务协议》及其年度上限公平合理,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
务协议》。
(三)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
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与海信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2、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