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科龙 公告编号:2015-041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 指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 指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海信电器 指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日立 指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海信惠而浦 指 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海信日立及海信惠而浦分别签署
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业务框架协议(一)》及《业务框架协议(二)》,在该
等协议下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就拟于2016年开展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不含增值税)
2015 年实际发生
协议有效期 截至 2015 年 9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内预计发生 月该类交易已 占同类业
金额 发生金额 务比例
(未经审计)
海信集团 359,430 176,798 9.20%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海信电器 20 6 0.00%
海信集团 3,374 1,522 0.08%
向关联人销售原材料、零部件
海信电器 5,960 431 0.02%
海信集团 25,138 11,072 0.58%
向关联人销售模具
海信电器 9,600 5,923 0.31%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协议有效期 2015 年实际发生
1
内预计发生 截至 2015 年 9
金额 月该类交易已 占同类业
发生金额 务比例
(未经审计)
向关联人销售设备 海信集团 369 196 0.01%
海信集团 2,170 428 0.02%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海信电器 200 - -
海信集团 63 20 0.00%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商品
海信电器 29 5 0.00%
海信集团 1,173 944 0.06%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零部件
海信电器 2,412 421 0.03%
海信集团 17,742 8,384 0.55%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海信电器 2,392 974 0.06%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白电产品出
海信集团 39,900 22,414 1.47%
口代理服务
海信集团、海信电器合计 469,972 229,538 12.39%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19,297 11,602 0.60%
向关联人销售原材料、零部件 403 162 0.01%
海信日立
向关联人销售模具 1,882 1,019 0.05%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零部件 870 487 0.03%
海信日立合计 22,452 13,270 0.70%
向关联人销售原材料、零部件 500 - -
向关联人销售模具 800 309 0.02%
向关联人销售设备 600 -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232 149 0.01%
海信惠而浦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商品 35,342 13,973 0.92%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零部件 760 366 0.02%
向关联人采购设备 1,208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53 1 0.00%
海信惠而浦合计 39,495 14,799 0.97%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关 主要股东
法定代
联 注册资本 住所 主营业务 或实际控
表人
方 制人
国有资产委托营运;电视机、冰箱、冷柜、
海 青 岛 市
洗衣机、小家电、影碟机、音响、广播电视
信 80,617 万元人 市 南 区 青岛市国
周厚健 设备、空调器、电子计算机、电话、通讯产
集 民币 东 海 西 资委
品、网络产品、电子产品的制造、销售及服
团 路 17 号
务;软件开发、网络服务;技术开发,咨询;
2
自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项目经
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按外经贸部
核准项目经营);产权交易自营、经纪、信
息服务;工业旅游;相关业务培训;物业管
理;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以上范
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电视机、平板显示器件、移动电话、电冰箱、
电冰柜、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以及洗
碗机、电熨斗、电吹风、电炊具等小家电产
青 岛 市
品、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通讯产品、
海 经 济 技 海信集团
移动通信设备、信息技术产品、家用商用电
信 13,0848.12 术 开 发 持有
刘洪新 器和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
电 万元人民币 区 前 湾 39.35%的
维修和回收;非标准设备加工、安装售后服
器 港路 218 股权
务;自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项目
号
经营);生产:卫星电视地面广播接收设备。
房屋租赁、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以
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青 岛 经
海 本公司持
济 技 术 商用空调系统的研究开发及生产,销售本企
信 有海信日
青山贡 4,600 万美元 开 发 区 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以上范围
日 立 49% 的
前 湾 港 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立 股权
路 218 号
浙 江 省 惠 而 浦
海
长 兴 经 (香港)
信 洗衣机、冰箱及其部件的开发、生产和组装,
4.5 亿 元 人 民 济 开 发 有限公司
惠 LEE IAN 自制产品的销售,提供与上述产品相关的售
币 区 中 央 及本公司
而 后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大 道 北 各 持 50%
浦
侧 的股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海信集团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海信集团
海信集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海信电器的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海信电器
海信电器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因本公司有关联自然人于海信日立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海信日立
规则》的规定,海信日立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因本公司有关联自然人于海信惠而浦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海信惠而浦
市规则》的规定,海信惠而浦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1、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海信集团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859,675.42 万元,净资
3
产为 811,487.49 万元,2015 年 1-9 月海信集团实现净利润 76,375.44 万元。
2、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海信电器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2,018,385.10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1,132,327.65 万元,2015 年 1-9 月海信电器实现营业收
入 2,212,958.7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2,804.61 万元。
3、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海信日立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381,228.67 万元,净资
产 221,330.67 万元,2015 年 1-9 月海信日立实现营业收入 352,796.41 万元,净利润
为 55,122.58 万元。
4、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海信惠而浦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 39,683.63 万元,净
资产为 23,350.43 万元,2015 年 1-9 月海信惠而浦实现营业收入 29,749.11 万元,净
利润为-10,949.65 万元。
根据以上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关联人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
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关联人能够遵守约定,及时向本公司交付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货物及款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的日常关联交易
(1)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相互采购家电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双方参考同类
产品市价,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2)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相互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
理的定价原则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采购供应合同确定。
(3)本公司向海信集团、海信电器销售模具价格是按照公开招标比价方式确定的
市场化价格。
(4)本公司向海信集团销售设备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5)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相互提供服务(不含海信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白
电产品出口代理服务),以行业同类服务市场价为基础,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协
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服务合同确定。
(6)海信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白电产品出口代理服务的定价政策:本公司向海信集
团支付的白电产品出口代理费=本公司该类别产品出口销售收入(以本公司最终销售给
第三方客户的人民币收入金额为准)*出口代理费率。
4
其中出口代理费率的确定标准如下:
根据 2011 年 3 月-2012 年 6 月期间海信集团为本公司提供出口代理服务时海信集
团经审计的出口代理服务实际费用率水平,以 2012 年上半年的实际费用率水平 7.24%
为基数,按照 2016 年代理出口收入增长率确定本公司应支付给海信集团相应的出口代
理利润率,从而确定协议有效期内的出口代理费率(见下表)。
代理出口收入增长率 对应的出口代理利润率 对应的出口代理费率
0%以下 0% 7.24%
0-5%(含 5%) 0.5% 7.74%
5-10%(含 10%) 0.8% 8.04%
10-15%(含 15%) 1% 8.24%
15%以上 1.1% 8.34%
说明:代理出口收入增长率=(本公司经审计的 2016 年代理出口收入-本公司经审计的 2012 年
代理出口收入)/本公司经审计的 2012 年代理出口收入。
(I)产品出口相关的商检港杂费、备件费由本公司承担并支付,除此之外发生的
出口相关费用由海信集团承担并支付。对于应由海信集团承担并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因
服务商(如物流商、保险公司等)特殊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需以本公司名义支付的
费用,在计算出本公司应支付的代理费金额后将该部分本公司代为支付的费用从应支付
的代理费金额中予以扣除。
(II)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成本/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a)如因本公司不能按时交货的,包括但不限于不能交货、迟延交货、货物有质
量问题等,因此而导致客户提出违约金、赔偿金、补偿款及其他损失补偿等费用的,由
海信集团代表本公司与客户沟通解决方案,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本公司承担。
(b)如因本公司出于扩大业务规模等需要,可以由本公司提出,由海信集团与客
户沟通为客户提供促进销售的费用等形式的支持,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承担促进对
客户销售的专门费用。
(III)海信集团为本公司提供出口代理服务期间,本公司每两年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海信集团的出口代理业务的实际费用率水平进行审计,若经审计的海信集团最近一
期的出口代理业务实际费用率水平与 7.24%相差不超过 1 个百分点,双方仍按本协议约
定的出口代理费率执行;若相差超过 1 个百分点,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出口代
理费率。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
5
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2、本公司与海信日立的日常关联交易
(1)本公司向海信日立销售家电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双方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按
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2)本公司与海信日立相互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
则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采购供应合同确定。
(3)本公司向海信日立销售模具价格是按照公开招标比价方式确定的市场化价格。
本公司与海信日立所进行的交易是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
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3、 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的日常关联交易
(1)本公司向海信惠而浦采购家电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双方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
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2)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相互采购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
原则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采购供应合同确定。
(3)本公司向海信惠而浦销售模具价格是按照公开招标比价方式确定的市场化价
格。
(4)本公司向海信惠而浦采购设备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协议双方
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采购供应合同确定。
(5)本公司接受海信惠而浦提供劳务,以行业同类服务市场价为基础,根据公平
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服务合同确定。
(6)本公司向海信惠而浦销售设备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协议双方
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采购供应合同确定。
(7)本公司向海信惠而浦提供服务,以行业同类服务市场价为基础,根据公平合
理的定价原则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双方签订的具体服务合同确定。
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
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6
1、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方:甲方:本公司
乙方Ⅰ:海信集团
乙方Ⅱ:海信电器
(2)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由 2016 年 1 月 1 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则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3)交易原则: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作为在本协议所涉及交易的交易方。
(4)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详见本公告“三、(一)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5)付款方式:本协议中有关白电产品出口代理服务的费用按月份结算,由甲方
以汇款或票据方式付清上月服务费,其余约定之交易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规定的
付款方式结算。
(6)运作方式:
(I)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的具体结果,就合作业务签订符合本协议原则和约定的具体
家电产品交易、相关设备、模具、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材料加工、安装维修、
物业、医疗、租赁、设计、检测、进出口代理、白电产品出口代理、房产建设、管理咨询、
技术支持、资讯及信息系统维护服务合同。具体合同应至少包括家电产品交易、相关设备、
模具、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及相关服务所涉及产品(服务)的型号、数量、定
价原则、质量标准及保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技术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II)本协议“白电产品出口代理业务”指“乙方Ⅰ为甲方提供白电产品出口代理
服务”,其中白电产品包括冰箱、空调、冷柜、洗衣机、小家电等产品,及其相关散件、
备件。白电产品出口代理方式如下:
(a)乙方Ⅰ负责为甲方开拓国际市场客户,以甲方名义与第三方客户洽淡业务,
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承接订单,订单合同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客户签订。
(b)乙方Ⅰ根据客户交货要求提供订单信息给甲方,由甲方进行生产安排,乙方
Ⅰ提出的订单变更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而甲方因生产能力等原因需要调整交货期的,需
由乙方Ⅰ代表甲方与客户沟通、确认。
(c)甲方供应的产品按客户确认的采购订单要求按时按质交货,在设计、原材料、
7
工艺上不存在瑕疵,质量和包装符合产品最终使用地的强制标准和规定,甲方根据不同
的产品品类按与客户的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及保证。
(7)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以授权其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
有相应权利,并由双方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应服从本
协议,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2、本公司与海信日立签订的《业务框架协议(一)》
(1)交易方:甲方:本公司
乙方:海信日立
(2)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由 2016 年 1 月 1 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则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3)交易原则: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作为在本协议所涉及交易的交易方。
(4)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详见本公告“三、(一)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5)付款方式: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结算。
(6)运作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的具体结果,就合作业务签订符合本协议原则
和约定的具体家电产品交易、模具、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合同。具体合同应
至少包括家电产品交易、模具、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所涉及产品(服务)的
型号、数量、定价原则、质量标准及保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技术服务、违约责任等
内容。
(7)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授权其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
有相应权利,并由双方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应服从本
协议,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3、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签订的《业务框架协议(二)》
(1)交易方:甲方:本公司
乙方:海信惠而浦
(2)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由 2016 年 1 月 1 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则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3)交易原则: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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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本协议所涉及交易的交易方。
(4)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详见本公告“三、(一)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5)付款方式: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结算。
(6)运作方式: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的具体结果,就合作业务签订符合本协议原则
和约定的具体家电产品、模具、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合同以及服务合
同。具体合同应至少包括家电产品、模具、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及相
关服务所涉及产品(服务)的型号、数量、定价原则、质量标准及保证、结算方式、交
货方式、技术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7)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以授权其下属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
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由双方下属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上述具体业
务合同应服从本协议,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四、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的日常关联交易
1、本公司销售产品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海信电器销售家电产品可以利用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的销售渠
道,扩大本公司销售规模,增加销售收入,同时有助于本公司不断开拓海外市场,提升
本公司品牌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
2、本公司销售原材料、零部件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销售原材料、零部件可以利用海信集团的销售渠道,扩大本公司
销售规模,增加销售收入。
本公司向海信电器销售原材料、零部件主要是本公司利用海信电器的电子产品加工
能力,为本公司生产加工零部件。
3、本公司销售模具产品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海信电器制造及提供模具是本公司子公司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
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模具将有助于本公司维持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的良好业
务合作关系,进一步扩大本公司的销售规模。
4、本公司销售设备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销售设备将增加本公司的收入,并满足海信集团的生产需要。同
时,透过海信集团的出口渠道,增加海外市场销售收入,满足当地的需求。
5、本公司提供劳务
9
本公司为海信集团提供设计、物业等服务,可提高本公司的资源利用率,增加本公
司收入。
6、本公司采购家电产品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海信电器采购家电产品,为作为本公司提高本公司家电产品销
售收入而进行的市场推广及宣传活动的赠品,可以促进本公司销售收入,提升本公司整
体形象。同时,本公司拟委托海信集团从海外市场代购冰箱、空调等家电样机进行分析
研究,以开展产品市场调研工作,可以借助海信集团集中采购从而降低采购成本。
7、本公司采购原材料、零部件
海信集团旗下拥有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渠道
广,并可通过规模订购在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享有优势,因此本公司通过海信集团采购
原材料及零部件可充分共享资源,降低采购成本。
本公司向海信电器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可以满足本公司生产需求及相关业务的开
展,同时有利于降低成本。
8、本公司接受劳务
海信集团、海信电器在材料加工、安装维修、物业、医疗、租赁、设计、检测、进
出口代理、房产建设、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讯及信息系统维护服务等方面具备专业
优势和经验,委托其提供相应服务可保证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9、本公司接受白电产品出口代理服务
海信集团拥有专业的海外业务平台,在海外市场拥有十几年的海外运作经验、专业
化的人才和成熟的市场网络渠道,本公司委托海信集团提供白电产品出口代理服务,通
过海信集团为本公司国际市场拓展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不仅有利于公司减少海外市
场建设成本,降低出口业务费用,避免海外客户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的风险,还可以使公
司集中资源投入到出口产品的研发和质量保证上去,有利于本公司促进出口业务的稳定
发展。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
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二) 本公司与海信日立的日常关联交易
10
1、销售产品
向海信日立销售家电产品可扩大本公司销售规模,增加销售收入。
2、互购原材料、零部件
为保证对海信日立定制的产品供应和售后服务,双方拟互购与定制产品相匹配的原
材料和零部件。
3、销售模具
销售模具产品为本公司子公司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向海信
日立销售模具可满足其生产需求,扩大本公司销售规模,增加本公司销售收入。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
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三) 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的日常关联交易
1、采购家电产品
本公司委托海信惠而浦生产家电产品可增加本公司高端产品品种,扩大高端产品销
售规模,提高该品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加本公司的收益并推动本公司业务的进一步
发展。
2、互购原材料及零部件
由于本公司向海信惠而浦采购洗衣机等家电产品,为保证对本公司定制的产品供应
和售后服务,本公司需向其采购与本公司定制产品相匹配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同时由本
公司向海信惠而浦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有利于本公司扩大采购规模,降低采购成本。
3、销售模具
销售模具产品为本公司子公司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向海信
惠而浦销售模具可满足其生产需求,扩大本公司销售规模,增加本公司销售收入。
4、相互采购设备
本公司向海信惠而浦采购设备可满足本公司生产需要,本公司销售设备给惠而浦可
提高本公司资产利用率。
5、相互提供服务
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相互提供服务,合理利用淡旺季资源,提高本公司资产及资源
11
的利用率。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
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五、审批程序
(一)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 8 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通过:
1、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
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董事长汤业国先生、董事刘洪新先生及林澜先生作为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2、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海信日立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业务框架协议(一)》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
年度上限。(董事长汤业国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3、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签订的《业务框架协议(二)》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
年度上限。(董事林澜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事前同意)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事前就公司 2016 年拟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海信日立、海信惠而浦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
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文件后,同意将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同时对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海信日立、海信惠而浦之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议
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该
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
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业务框
架协议(一)》、《业务框架协议(二)》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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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业
务框架协议(一)》及《业务框架协议(二)》。
(三)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
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业
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海信电器签署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本公司与海信日立签署的《业务框架协议(一)》;
(三)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签署的《业务框架协议(二)》;
(四)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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