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11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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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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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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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11 月 10 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七章 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第八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

第八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九章 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披露

第十一章 董事会经费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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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

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

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本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

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

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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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

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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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6)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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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一条 两名以上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一)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

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

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

有权选举的所有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

向两位或多位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应在提

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被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的情形等。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

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或者非独立董事职责。

(三)董事选举应依法、规范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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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2)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每位投票股东必须将自己应有选票数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

候选人。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本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人数,所分配选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选票数。

(3)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选票作废。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

对上述情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半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

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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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

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的;

2、公众利益有的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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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如实向

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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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未经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

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无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

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披露后,不参加该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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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董事会对该项表决时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董事会在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

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参加投票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事项

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

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

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实行的回避制度,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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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如果董事长在外地或暂时不能行使特别处置权,

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或者总经理行使该权力,但须书面授权或者事后

书面追认,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的工作情

况汇报;

(八)审批决定董事会秘书处、财务总监、审计部的运营费用;

(九)审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

(十)公司总经理无法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经理职权;

(十一)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金运用;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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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聘任或解聘程序按照本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

(二)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异

议,避免给公司和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四) 办理公司与董事、证券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各中介机

构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五)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

件、记录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六)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七)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

和记录;

(八) 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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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总经理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事项以外的有关公司的任何事项,包括行使下列

主要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的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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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

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考核公司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的业绩,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的工作

汇报,了解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执

行情况,检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主持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1、定期向公司董事提供公司的情

况通报;2、跟踪落实董事会决议;3、研究公司的具体发展战略及落

实措施; 4、向董事会提供相关的行业分析报告;5、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

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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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它部门向董事会提出的议案进行程序审查与背景资料分析,并向

董事会提出决策建议;7、为加强董事会与总经理层的沟通,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设立财务总监,负责对公司的重大投资

项目、资金运作、财务报表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

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各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并由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

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

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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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

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

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2)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3)寻找

合适的董事和总经理人选;(4)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5)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经理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2)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3)制定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4)

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第七章 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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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

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下列事项必须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董事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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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

处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

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通知;通知时

限为: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向全体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

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关议案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

议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

第四十四条 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提出,也可由

一个董事或多个董事联名、总经理提出;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

或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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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材料经加盖公章或总经理签署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

集。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准备好会议资料并送达各

董事征求意见(除临时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各董事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如有修改意见须于会议

召开三天以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四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董事长请假,并按

规定委托其他董事表决;

第四十八条 会议审议事项的准备

1、凡涉及投资审议、财务审计、董事及总经理人员的提名等重

大的审议事项,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提交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并由其出具书面提案上董事会,供各位董事决策时参

考;

2、重大投资项目须征询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正式的

法律意见书。

第九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在特殊情况下,董

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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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会议按程序逐项审议各项议案。

第五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

见,再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讨论的各项议案均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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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

通讯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

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做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八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没有表决权。但如发现违规行为或

不宜决策的事项等情况,监事须在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十章 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同意董事仍应超过公司全体董事的半数)。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

负责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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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

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规定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公告。

第十一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披露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由董事

会秘书整理成文字材料。

第六十六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

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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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代表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十二章 董事会经费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董事会专项经费。

第六十八条 由董事会秘书制定董事会专项经费计划,报董事长

批准,纳入当年预算方案,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经费的使用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董事长

审批。总额控制,实报实销。董事会经费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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