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11 月 10 日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本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
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进行,不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公司贷款、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
出租、抵押、担保及经济合同的签订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4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七人的三
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5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得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6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或董事会决议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
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提
出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
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
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并可依法
7
要求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三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8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9
表决。
第三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未能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时,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无
法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会场设备存在故障,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时;
10
(二) 其他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重大事由。
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席宣布会议议程后,如果没有独立提案人提出异议,大
会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自大会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如有任何人对议程
提出异议,大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由提案人对提案作说明,也可由提案人
委托代表作说明。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
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
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
第四十九条 股东经请示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当股东的发言与公司无关或者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时,会议主持人应予制止。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回答,但应说明理由:
(一) 质询事项与公司无关;
(二) 质询事项尚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的共同利
益。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11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2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13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
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
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14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上报等会后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
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