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1 证券简称:潜能恒信 公告编号:2015-083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 15:00 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方式相
结合召开。会议通知以专人通知、电子邮件相结合等方式已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为 7 人,实际出席人数为 7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周锦明先生主持。经充分讨论和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注销并重新设立全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7 票同意以上议案,0 票反对,0 票弃权。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潜能恒信国际有限公司(特拉华州)(英文名:Sinogeo
Americas International, LLC.,)与其全资子公司潜能恒信国际有限公司(德
克萨斯州)(英文名:Sinogeo Americas International, LLC.,)名称、主要
营业地及主营范围完全相同,为便于开展各自业务,同意潜能恒信国际有限公司
(特拉华州)注销潜能恒信国际有限公司(德克萨斯州)并重新设立全资公司潜
能恒信勘探开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英文名:Sinogeo E&P Service, LLC.,)
开展相关业务。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注销并重新设立全资公司的
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油气工程公司股权的议案》。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7 票同意以上议案,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设立油气工程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与汪渝林先生合资成立潜能恒信(天津)油气工
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工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
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0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自然人
汪渝林先生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9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8 月 14 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投资设立油气工程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议案》,将股权结构调整为: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
元,其中潜能恒信投资 18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汪渝林先生投资 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4 月 22 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
告)。
经双方协商,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 200 万元向自然人汪渝林先生收
购其持有的潜能恒信(天津)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工程
公司”)10%的股权。本次收购汪渝林先生持有的油气工程公司 10%的股权后,
油气工程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
力,有利于提高经营决策效率,与汪渝林先生及其团队的合作变更为项目合作方
式有利于降低公司成本,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
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7 票同意以上议案,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决定聘任韩红霞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
事会届满为止。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
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韩红霞,女,1971年生,本科学历,获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多年来一直从
事油田开发工作。在精细油藏描述、剩余油分布研究、油田开发方案编制、油田
开发规划等方面有着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取得省部级及局级成果多项,曾任中
石化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开发所长、厂开发专家,潜能恒信监事,现为潜能恒信
开发部经理,负责油田开发工作。韩红霞未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公告日,韩红霞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