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后,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离职与1名激励对象201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
格”原因,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不
符合行权条件,公司拟将上述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387,500份全部予以注销。本次注销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
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由44人调整为38人,授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887,500份调整为13,500,000.00份。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规定不得发生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条件的要求。股权激励对象除因个人离职原因未达到行
权/解锁条件外,其余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资格和行权/解锁条件已通过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不存在《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发生的情形;激励对象
除1名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合格”外,其余37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符合考核
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二个行权期/第二个解锁期的要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时间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和第二个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沈坤荣(签名) 恢光平(签名)
眭红明(签名) 苏文兵(签名)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