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C 座 40-3,4—5 层
F4-5,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15]第 0033 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1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3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 7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15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 19
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 .............................................................................................. 20
六、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及主要资产 ............................................................................ 28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43
八、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 ..................................................................................... 54
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 55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 56
十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 57
十二、结论意见.................................................................................................................... 62
2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上市公司、江特电 指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机
江特电气 指 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特实业 指 江西江特实业有限公司
江电株式会社 指 日本江电株式会社
标的公司、九龙汽车 指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江都
宏运客车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7 月更名为 “江
苏九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更名
为九龙汽车。
洪业部件 指 扬州市江都区洪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其前
身为江都市洪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5 月更名为洪业部件。
江特电机支付现金分别向俞洪泉、赵银女、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王荣法、樊万顺购买所持有的九龙汽车5.63%、
指 8.67%、2.55%、1.53%,合计18.38%的股权;交
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易完成后,江特电机将直接持有九龙汽车51%
的股权
九龙汽车除江特电机外的全体股东,即俞洪
交易对方 指
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
拟购买资产、标的资产、
指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九龙汽车 18.38%的股权
交易标的、标的股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北京康达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中联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2014 年 11
月 23 日生效)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
《报告书》 指
股权报告书(草案)》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指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洪泉、赵
议》 银女、王荣法、樊万顺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书》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指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洪泉、赵
之补充协议》 银女、王荣法、樊万顺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江西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与俞洪泉、赵银女、
王荣法、樊万顺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 指 《江西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与俞洪泉、赵银女、
充协议》 王荣法、樊万顺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大华出具的《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审
《九龙汽车审计报告》 指
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6437号)
大华出具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审
《江特电机审计报告》 指
计报告》(大华审字[2015]006445号)
中联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416号《江西
《评估报告》 指 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江苏九龙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交割日 指 九龙汽车 18.38%的股权过户至江特电机名下
4
法律意见书
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或者工商登记机关就
江特电机登记为持有九龙汽车 51%股权的股
东而要求的其他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并购重组委 指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5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重字[2015]第0033号
致: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
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
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对
价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事宜必备的
6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报告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江特电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江特电机于2015年11月10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
江特电机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九龙汽车股东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
樊万顺合计持有的九龙汽车 18.38%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特电机直接持有
九龙汽车 51%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拥有的标的公司的 18.38%股权。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九龙汽车除江特电机外的全体股东,即
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
2、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九龙汽车的股东权益为 48,497.42 万元。根据中联评
报字(2015)第 1416 号《评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71,201.57
万元,按照收益法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91,231.29 万元。
7
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标的资产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
主要定价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九龙汽车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未来
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 53,512 万元。
3、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对价为 53,512 万元,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两笔支付全部股权转
让价款。江特电机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
笔股权转让价款 5,000 万元支付给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应在江特电机支付上述股
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江特电机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剩余部分 48,512 万元扣除应代扣代缴的交易对方个人所
得税后,由江特电机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给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个人所得税由江特电机在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 10 日内交付至
目标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
4、审计、评估基准日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
5、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损益的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九龙汽车的期间收益由江特电机享有;九龙汽车
发生的期间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交易对方
应按其本次交易完成前所持九龙汽车的股权比例分担,并以现金方式向江特电机
补足。
6、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各方应于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
让款后 10 日内完成交易标的资产交割;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
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其他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
8
法律意见书
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7、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为了促进九龙汽车实现更好的效益,江特电机同意对九龙汽车留任的核心团
队予以奖励。若九龙汽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完成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 7.5 亿元,
公司将按超出部分的 30%比例提取奖金奖励九龙汽车留任的核心团队。业绩超预
期奖励在九龙汽车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由公司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鉴于相应业绩超预期奖励属于公司对九龙汽车人事薪酬相关的经营政策安
排,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如根据约定有奖励金额发生,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
在合并报表层面计提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上述奖励原则上按照截至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年末在九龙汽车任职的管
理层和核心团队成员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九龙汽车经营管理层提交草
案,并由九龙汽车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如实施上述奖励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8、决议有效期
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决议有效期为自本次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江特电机的主体资格
1、江特电机的设立及上市
江特电机是经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赣体改函[1991]50号文批准,由原
宜春电机厂按照《江西省股份有限(内部)公司试行规定(草案)》进行内部股
份制改造,在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基础上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设立时实收股本
为678.008万元(每股1元,计678.008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93.808万股,国家股
9
法律意见书
584.2万股。
1997年3月23日,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办公室出具赣股办[1997]14号文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规范工作的
自评报告并批复公司股本2,936.3366万元,其中:国家股1,760.3366万元、内部职工
股1,176万元。
1998年11月3日,经宜春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公司国有股股权管理单位宜
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更名为宜春市袁州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将所持国有股
1,144.2188万股(占股本总数的38.97%)转让给宜春市中山电器有限公司,转让完成
后,股权结构为总股本2,936.3366万元。
1999年10月1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宜春市中山电器有限公司(后分
别更名为江西中三电气有限公司、江特电气)将所持嵊州市浙特中山电机有限公
司股权和部份实物资产折股146.2171万元投入公司,公司股本增加为3,077.5215万
元。
2003年6月2日,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赣股
办[2003]6号文批准,公司部份内部职工股转让给南昌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2006年6月22日,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05年
年末总股本3,077.521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6.5股,送股后公司股份
总数为5,077.9105万股,股本变更为50,779,105.00元。
2007年9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86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普通股1,700万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67,779,105股。
2、江特电机上市后的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2008年8月26日,经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08年
年中期末总股本6,777.910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6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转增股本,转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0,844.6568万股。
2011年1月25日,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0年末的总股
10
法律意见书
本10,844.6568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8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
股本,转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9,520.3822万股。
2011年6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2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
行普通股1,701万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21,221.3822万股。
2012年5月28日,经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1年末的总股
本212,213,82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
股本,转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424,427,644股。
2014年4月3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累计行权145.4万份,行权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25,881,644股。
2014年7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6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
97,276,264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为523,157,908股。
2015年8月28日,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15年
6月30日总股本 523,157,90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含
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523,157,908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转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150,947,397股。
2015年10月29日,公司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杭州米格电机有限公司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股份已经完成登记,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合计
85,732,112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由1,150,947,397股增加至1,236,679,509股。
3、江特电机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特电机持有的江西省宜春市工商局于2014年8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36000011000213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年5月11日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1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523,157,908万元
住 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营业期限:1995年5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电动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通用设备、水轮机及辅机、液压和
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专用设备、建筑工程用机械、模具、金属制品的制造、销
售;陶瓷土的开采、开发和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机械设备、五
金交电及电子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技术服务;房屋及
设备租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
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除国家汽车目录管理以外的电动车辆的制造与销售;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根据江特电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其正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为1,236,679,509
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江特电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九龙汽车的自然人股东俞洪泉。具体情况如
下:
1、俞洪泉
姓名 俞洪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108819640609****
12
法律意见书
住所 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山庄****
通讯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 16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2000 年 9 月至今,担任厦门市同安江都汽车附件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今,担任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长
2004 年 5 月至今,担任扬州洪泉医院董事长;
简历 2005 年 12 月至今担任扬州洪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2011 年 7 月至今,担任扬州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2006 年 11 月至今在九龙汽车(包括前身宏运客车)担
任执行董事。
其他投资企业 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
扬州洪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市洪泉医院;
扬州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厦门洪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厦门市同安江都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2、赵银女(俞洪泉之妻)
姓名 赵银女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108819670916****
住所 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山庄****
通讯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 16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13
法律意见书
2006 年至今,担任江都区洪泉超市总经理;
简历 2011 年至今,担任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农贸市场总经理;
2007 年至今,历任九龙汽车监事、董事。
其他投资企业 江都区洪泉超市
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农贸市场
3、王荣法
姓名 王荣法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262119691204****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阁里****
通讯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 16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1992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汽车系,本科学历,助理工程
师
简历 1992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2008 年加入九龙汽车,担任总经理;
现任九龙汽车董事、总经理。
其他投资企业、出资额、出资比例、 无
及任职情况
4、樊万顺
姓名 樊万顺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240119510317****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佳园路****
14
法律意见书
通讯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 166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1971 年 12 月至 1985 年 10 月,担任安徽省六安汽车齿
轮箱总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
1985 年 10 月至 1998 年 8 月,担任安徽省客车总厂厂长、
党委书记;
简历 1998 年 10 月至 2002 年 11 月,担任安徽安凯汽车集团
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02 年 11 月至 2009 年,历任福建漳州金龙客车有限公
司总经理、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担任九龙汽车董事并兼任洪业部件董事长。
其他投资企业、出资额、出资比例、 无
及任职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易对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
合法持有九龙汽车的股权,符合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江特电机和九龙汽车的主营业务均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所规定的限
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江特电机、九龙汽车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经营符合土地管理、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九龙汽车存在因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
15
法律意见书
情形,具体如下:
2015 年 6 月 19 日,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扬
江环罚[2015]018 号)。根据该处罚书,九龙汽车搬迁扩建项目在配套建设水污染
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决定责令九龙汽车停止搬迁扩建项目的生产,并罚款 7 万元。
2015 年 8 月 3 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对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
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修编报告的复函》(苏环便管[2015]253 号),要求九龙汽车
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修编报告》和复函
的有关要求;同意九龙汽车按《修编报告》所列内容进行调整。
2015 年 8 月 6 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搬迁
扩建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材料退回说明》,要求九龙汽车对验收监测
报告中内容进行修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九龙汽车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正在办理
中,尚未办理完毕。
九龙汽车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九龙汽车及其子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营期内无关于该公司的环保投诉,也
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九龙汽车上述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尚在办
理过程中外,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质性要求,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
(2)不会导致江特电机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经核查,江特电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符合《证券法》以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涉及江特
电机发行股份,实施本次交易后,江特电机仍具有《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实质条
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3)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16
法律意见书
情形。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
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4)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经核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及九龙汽车各项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
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九龙汽车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
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江特电机的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
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
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江特电机和九龙汽车均具有独立经营所需的相应资质、许可,资产、
机构、人员、财务均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完全分开,并且业务经营的各主要环
节均不依赖于任何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及实际控制人朱
军、卢顺民出具了承诺,保证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做到与江特电机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切实
保障江特电机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独立运作,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江特电机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工作制度,日常管理规范,已形成了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
17
法律意见书
完成后,江特电机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九龙汽车 18.38%的股权。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与俞洪泉签订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洪泉关于江苏九
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 95,000 万元的对价购买了俞洪泉持有
的九龙汽车 32.62%的股权,并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完成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连续对九龙汽车股权进行购买,购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
额的比例应累计计算。所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九龙汽车
51%股权,交易对价累计为 148,512 万元。
根据江特电机经审计的 2014 年财务报表、九龙汽车经审计的 2014 年财务报
表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比较项目 江特电机 九龙汽车 占比
资产总额 229,229.59 148,512.00 64.79%
营业收入 79,329.91 87,541.70 110.35%
净资产 200,518.02 148,512.00 74.06%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九龙汽车的总资产、净资产取值分别以
标的资产对应的总资产、净资产和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作价孰高为准。九龙汽车
51%股权的交易作价 148,512 万元高于标的资产对应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取值以最
终 51%股权的交易作价为准。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18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江特电机自上市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实际控制人一直
为朱军和卢顺民,控制权未发生过变化;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全部由现金支付,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特电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朱军和卢顺民,控制权仍不会发生
变化。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借壳上市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和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一)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5年11月10日,江特电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江西特种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书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洪泉、赵银女、王
荣法、樊万顺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之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及
法定程序完整性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支付现金
19
法律意见书
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江特电机的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江特电机关联董事朱军、卢顺民回避相关议案表决。
2、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5年10月29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同意俞洪泉、赵
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将合计持有九龙汽车18.38%的股权转让给江特电机。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江特电机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事宜已完成现阶段必
要的审批程序,相关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待江特电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
(一)《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江特电机与交易对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概要
江特电机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合法
持有的九龙汽车合计 18.38%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特电机将直接持有九龙
汽车 51%的股权。
2、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及本次发行
(1)本次交易对价
20
法律意见书
截至2015年8月31日,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8,497.42万元。根据《评
估报告》,按照资产基础法净资产评估价值为71,201.57万元,增值额为 23,401.48
万元,增值率为 48.96 %;按照收益法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91,231.29 万元,增值
额为 242,733.86 万元,增值率为500.51%。
经各方协商确定,以标的公司截至2015年8月31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主要定
价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标的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
各项因素,确定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291,200万元,江特电机本次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为291,200*18.38%=53,512万元。
(2)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次支付,江特电机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 5,000 万元支付给交易对方,交易
对方应在江特电机支付上述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过
户至江特电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剩余部分扣除应代扣代缴的交易对方个人所得税后,由江
特电机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给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个人所得税由江特电机在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 10 日内交付至
目标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
6、股权交割及相关安排
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在本次重组事宜取得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江特电
机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一笔 5,0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
产过户至江特电机名下,交易对方应协助江特电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等手
续。
7、交易完成后的人员安排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江特电机的全资子公司,其独立法人地位未
发生变化,标的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将不发生变化。
作为标的公司目前主要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俞洪泉、王荣法、樊万顺承诺:
21
法律意见书
自江特电机本次重组完成日起,其将在标的公司持续服务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且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标的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江特电机及其其他参股或
控股公司不在上述限制范围之内;且在本次重组完成日起三年之内不以任何方式
从事任何与江特电机及其参股或控股公司有竞争的业务。若俞洪泉、王荣法、樊
万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之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导致违反上述服务期承诺
并致使江特电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则俞洪泉、王荣法、樊万顺应就江特电机遭
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方同意,江特电机将于本次交易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洪泉、
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关于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告
之日起向标的公司派一名财务总监,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有义务配合该财务总监
的工作。
8、过渡期内损益安排
交易各方一致同意,标的股权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归江特电机享有,标的
股权在过渡期的期间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
交易对方应按照其在该协议签署日其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分担该等亏损,并由
交易对方以 现金方式向江特电机补足。
自交割日起,江特电机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
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交易对方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
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该协议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书面约
定的除外。
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交易对方承诺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
有效的措施,确保对标的资产的合法和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未经江特电机董事会同意,不得对标的资产设置权利限制,亦不得转让股权或改
变目前股权结构。
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交易对方确保标的公司以符合相关法律和良
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除非双方另有规定,否则未经江特电机事先书
面同意,认购方应确保标的公司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不会发生下列情
22
法律意见书
况:
(1)对现有的业务做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
或者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认股权或者设定其
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标的公司股权的权
利;
(3)采取任何行为使其资质证书或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其他资质或许可失
效。
9、声明、承诺和保证
(1)江特电机的承诺如下:
“江特电机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江特电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也不会
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
江特电机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的组织性文件;由江特电机签署的任何重
要合同,但江特电机已经或正在取得合同他方同意的除外;或任何法律法规,或
对江特电机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
令、裁决或法令。
江特电机向交易对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
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对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
的违法事实或法律障碍。”
(2)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交易对方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
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交易对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定,也不会
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
23
法律意见书
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协议;或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
命令、裁决或法令。
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其有权转让标的资产;其持
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交易对方向江特电机充分披露了江特电机要求提供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分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历史沿革、相关权
证、业务状况、关联方、人员等所有应当披露的内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江特电机
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或法律障碍。
交易对方已向或将向江特电机提供的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按
照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在各方面均完整及准确,真实、公允地反映
了其所涵盖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状况以及
现金流量状况。”
(3)交易对方向江特电机承诺如下: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
足,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
许可及资质证书,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许可及资质证书均为有效,并不
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许可及资质证书失效。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项财产权属清晰,且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
足以满足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开展业务的需要,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
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除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记载的负债以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在
24
法律意见书
日常业务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并已向江特电机披露的负债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不存在其他任何债务或或有债务。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软
件和其他知识产权(以下合称“知识产权”)均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合法所有
或者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知识
产权,足以满足其开展业务的需要,并且不存在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
质疑、异议、争议或纠纷的情形。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未设置任
何权利限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未被任何机构或个人侵权、滥用或非
授权使用。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潜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或索赔事项。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署和
执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违
法行为,与其现有员工及原职工之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任何争议和劳动
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任何违反税务法律法规、已经或可能被税务机关处
罚的情形,与税务主管机关亦不存在或潜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历史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如
有)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税务罚款、漏缴欠缴、不当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不
存在任何税收优惠提前失效或终止、补缴税款或被要求返还政策扶持资金或财政
补贴或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或风险。若未来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的税务
违法事项被税务机关追究并处罚,交易对方同意在标的公司缴纳相关罚款后十个
工作日内无条件地用现金足额补偿标的公司受到的经济损失。”
交易对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会对标的资产进行再次出售、抵押、
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5
法律意见书
江特电机与本次交易对方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签署《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期、承诺的净利润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为2015年、2016年及2017年。
交易对方向江特电机保证并承诺标的公司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实现的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0万元、25,000万元、30,000
万元,承诺期内净利润总和不低于75,000万元。新能源汽车的国家和地方补贴为
经常性损益。
2、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在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江特电机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承诺年度结束后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情
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与江特电机相应年度的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以确定在上述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交易对方承诺
的净利润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异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承诺年度,江特电机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对标的公司实
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
单独披露。
3、补偿原则
(1)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何一年期末实
现的净利润低于该年度承诺净利润,则交易对方按照如下计算公式以现金方式向
江特电机支付补偿金:
该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
现的净利润数)/承诺期内承诺利润总额×江特电机取得九龙汽车 51%股权的交易
作价—之前年度累计已补偿金额
(2)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江特电机将对标的公司 51%股权进行减值测试,
若标的公司 51%股权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
26
法律意见书
向江特电机另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标的公司 51%股权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
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3)交易对方分别依据本协议项下各自向江特电机出售的股权比例承担上
述所有补偿义务。
4、补偿的实施
在业绩承诺期每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最后一年度为《专项审核报告》
及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按照确定交易对方需最
终向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并将《专项审核报告》(最后一年度为《专项审核报
告》及减值测试报告)与补偿金额书面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应在收到公司书
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交易对方未能按照约
定日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补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逾期违
约金。
5、业绩超预期奖励安排
为了促进九龙汽车实现更好的效益,江特电机同意对九龙汽车留任的核心团
队予以奖励。若九龙汽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完成经审计的净利润超过 75,000 万
元,公司将按超出部分的 30%比例提取奖金奖励九龙汽车留任的核心团队。业绩
超预期奖励在九龙汽车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披露后三
十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一次性以现金支付,相关税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奖励原则上按照截至业绩承诺期间最后一年年末在九龙汽车任职的管
理层和核心团队成员间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九龙汽车经营管理层提交草
案,并由九龙汽车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如实施上述奖励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则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江特
电机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经审查《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本所律师认为:
1、江特电机及上述协议各方均具有签订并履行上述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
27
法律意见书
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的内容不存在与中国的现行法律、
法规相抵触之处,亦不存在任何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命令或任何双方签署
的其他协议构成上述协议生效的障碍或使该等协议成为无效。
3、上述协议的生效和履行已经取得了江特电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的同意,尚待江特电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及主要资产
(一)九龙汽车的历史沿革
1、2002年9月,九龙汽车成立
2002年9月20日,扬州市江都工商局下发(0072)名称预核[2002]第0920000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名称为:江都宏运客车有限公司。
2002年9月16日,陈芝强、罗平共同签署了《江都宏运客车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陈芝强、罗平分别持有150万元、50万元出资额。
2002年9月23日,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都分所出具扬弘瑞江验
字[2002]7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当日,九龙汽车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缴
纳的注册资本200万元整,其中陈芝强、罗平分别缴纳150万元、50万元。
2002 年 9 月 24 日 , 九 龙 汽 车 取 得 了 扬 州 市 江 都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1088230016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龙汽车设立时,陈芝强、罗平分别持有九龙汽车150万元、50万元出资额,
持股比例分别为75%、25%。
2、2004 年 2 月,增资至 1,000 万元
2003 年 12 月 22 日九龙汽车分别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
2003 年 10 月 20 日、2003 年 12 月 23 日,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
28
法律意见书
都分所分别出具扬弘瑞江验字[2003]117 号、扬弘瑞江验字[2003]119 号《验资报告
书》,验证截至 2003 年 10 月 23 日,九龙汽车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实收注册资
本 1,000 万元整。
2004 年 3 月 2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市
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1,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陈芝强、罗平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750 万元、250 万元出资
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25%。
3、2006 年 1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11 月 6 日,陈芝强、罗平与俞洪泉、赵银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陈芝强、罗平分别将持有九龙汽车的 75%、25%股权转让给俞洪泉、赵银女。
同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6 年 11 月 10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
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750 万元、250 万
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25%。
4、2008 年 4 月,增资至 10,000 万元
2008 年 4 月 2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0 万元,其中俞洪泉、赵银女以货币分别增资至 7,500 万元、增资至 2,500 万
元,并于 2008 年 4 月 19 日前出资到位。
根据江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2008 年 4 月
11 日、2008 年 4 月 14 日、2008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江信会字(2008)第 205 号、
江信会字(2008)第 211 号、江信会字(2008)第 219 号、江信会字(2008)第
23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4 月 16 日止,九龙汽车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2008 年 4 月 22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
29
法律意见书
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7,500 万元、2,500 万元
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25%。
5、2008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4 月 21 日,赵银女与王荣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银女将持有
的九龙汽车 5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5%)以 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荣
法。
同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2008 年 4 月 22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
扬州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7,500 万
元、2,000 万元、50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20%、5%。
6、2008 年 10 月,增资至 25,000 万元
2008 年 10 月 6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
至 25,000 万元,其中,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以货币分别增资至 18,750 万元、
5,000 万元、1,250 万元,并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前出资到位。
根据扬州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分别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2008
年 11 月 3 日、2008 年 11 月 12 日、2008 年 11 月 19 日、2008 年 12 月 18 日、2009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扬苏瑞验(2008)第 046 号、扬苏瑞验(2008)第 049 号、扬
苏瑞验(2008)第 053 号、扬苏瑞验(2008)第 55 号、扬苏瑞验(2008)第 062
号、扬苏瑞验(2009)第 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1 月 8 日,九龙汽车
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16,8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7.52%。
根据扬州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分别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2009 年
3 月 30 日、2009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扬苏瑞验(2009)第 018 号、扬苏瑞验(2009)
第 035 号、扬苏瑞验(2009)第 04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4 月 22 日,
九龙汽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22,28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9.12%。
30
法律意见书
根据扬州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分别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2009 年
6 月 2 日、2009 年 7 月 2 日、2009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扬苏瑞验(2009)第 050 号、
扬苏瑞验(2009)第 073 号、扬苏瑞验(2009)第 068 号、扬苏瑞验(2009)第
09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九龙汽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25,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2009 年 9 月 22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
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18,750 万元、5,000 万元、1,25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20%、5%。
7、2010 年 1 月,增资至 30,000 万元
2009 年 12 月 8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
至 30,000 万元,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分别以货币出资增加至 22,500 万元、6,250
万元、1,250 万元,并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前出资到位。
根据扬州汇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2009 年 10 月 28
日、2009 年 11 月 27 日、2009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扬汇会验字[2009]第 155 号、扬
汇会验字[2009]第 181 号、扬汇会验字[2009]第 191 号、扬汇会验字[2009]第 194 号
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出资已到位。
2010 年 1 月 8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市
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分别持有九龙汽
车 22,500 万元、6,250 万元、1,25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20.83%、
4.17%。
8、2010 年 1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新股东
樊临颍;同意赵银女将其分别所持九龙汽车股权中的 2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额
0.833%)、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额 3%)以 250 万元、900 万元的价格转给王荣
31
法律意见书
法、樊临颍。
同日,赵银女分别与王荣法、樊临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0 年 1 月 15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
扬州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临颍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22,500 万元、5,100 万元、1,500 万元、90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17%、
5%、3%。
9、2011 年 10 月,增资至 44,000 万元
2011 年 10 月 19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
至 44,000 万元、实收资本增加至 32,800 万元。其中,俞洪泉增加出资 2,800 万元。
根据扬州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扬苏瑞验
(2011)第 054 号,验证截至当日,九龙汽车收到俞洪泉以货币新增的注册资本
2,800 万元。
2011 年 10 月 20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
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临颍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33,000
万元、7,480 万元、2,200 万元、1,32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17%、
5%、3%。
10、2012 年 12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2 月 6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樊临颍将其持有
的 1,320 万元出资中的已实际出资的 900 万元、未实际出资的 420 万元分别以 900
万元、0 元的价格转让给樊万顺。
同日,樊临颍与樊万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2 年 12 月 18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
州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33,000 万元、7,480 万元、2,200 万元、1,32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
17%、5%、3%。
11、2013 年 1 月,减资至 30,0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2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44,000 万元减少至 30,000 万元。
2012 年 11 月 3 日,九龙汽车在《扬子晚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013 年 1 月 4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44,000
万元减少至 30,000 万元,实收资本从 32,800 万元减少至 30,000 万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扬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扬苏瑞验(2012)
第 09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当日,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30,000
万元。
2013 年 1 月 9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市
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减资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22,500
万元、5,100 万元、1,500 万元、90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17%、5%、
3%。
12、2013 年 9 月,增资至 40,0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24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40,000 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 32,500 万元,本次实际缴纳增资的 2,500 万元由俞
洪泉以货币方式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出资到位。
2013 年 9 月 24 日,扬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扬苏瑞验(2013)
第 08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当日,九龙汽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 32,5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25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
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33
法律意见书
本次增资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30,000
万元、6,800 万元、2,000 万元、1,20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17%、
5%、3%。
13、2014 年 12 月,减资至 30,0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11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4,000
万元减少至 30,0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12 日,九龙汽车在《扬子晚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2014 年 12 月 29 日,九龙汽车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40,000
万元减少至 30,000 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九龙汽车完成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
州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减资完成后,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分别持有九龙汽车 22,500
万元、5,100 万元、1,500 万元、900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75%、17%、5%、
3%。
(二)九龙汽车的基本情况
根 据扬州 市江都工 商局 于2015 年7 月30 日核发的 《营业执 照》(注册 号
321088000028579),九龙汽车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9月24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
营业期限:自2002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2日
34
法律意见书
经营范围:汽车制造、汽车销售,汽车车身和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汽车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发动机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九龙汽车主要资产情况
1、土地使用权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拥有的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使用权面积 土地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终止日期
(㎡) 用途 权利
江国用 2012 第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 工业
2062-08-14 52,266.00 无
15796 号 镇陈庄村 用地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
江国用 2014 第 工业
镇陈庄村青年.阚 2060-01-30 117,820.76 无
10416 号 用地
庄.刘桥组
江国用 2014 第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 工业 已设
2061-03-20 75,171.00
10417 号 镇陈庄村青年组 用地 抵押
江国用 2015 第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 工业
2065-06-23 66,426.00 无
8174 号 镇陈庄村 用地
江国用 2015 第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 工业
2064-02-27 88,807.00 无
8175 号 镇正谊村、三和村 用地
2014 年 9 月 18 日,九龙汽车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订编号为
2014 信扬银最抵字第 00272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九龙汽车将权证编号
为江国用 2014 第 10417 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1,650 万元。
经核查,九龙汽车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已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有效。
2、房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拥有的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房屋情况如下: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房屋坐落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他项权利
35
法律意见书
扬房权证江都字第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
工业厂房 31,997.44 已设抵押
2013013209 号 陈庄村青年组
扬房权证仙女字第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
工业厂房 71,125.06 已设抵押
2012000386 号 陈庄村青年组
扬房权证江都字第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 无
办公用房 18,143.61
2015012155 号 陈庄村青年组
2014 年 9 月 18 日,九龙汽车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订编号为
2014 信扬银最抵字第 00271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九龙汽车
将权证编号为【扬房权证仙女字第 20120003865 号】房产中的面积为 5,176.74 平
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权证编号为【扬房权证仙女字第 2013013209 号】的房屋所有
权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3,250
万元。
(2)根据九龙汽车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其尚有的两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
该两处房产系其自建在九龙汽车依法取得的江国用 2015 第 8174 号、江国用 2015
第 8175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前述两处土地上房屋建筑物面积分别约为
12,025.80 平方米、29,968.86 平方米,实际用途分别为发动机厂厂房及辅助建筑、
洪业部件厂房及辅助建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已经取得扬州
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江都分中心出具的江房实测字第 321088G2015060104978 号、江
房实测字第 321088G2015110305151 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正在办理相关产
权证书取得手续。
2015 年 10 月 22 日,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出具承诺:“如九
龙汽车因在江国用 2015 第 8174 号、江国用 2015 第 8175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被处罚,或因前述房屋被拆迁或被迫搬迁,并给九龙汽车、洪
业部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
产生的拆迁费用、停工损失等),本人将补偿九龙汽车、洪业部件因此遭受的一
切经济损失。”
3、专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拥有 27 项授权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36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有效期
1 汽车(6540) 外观设计 ZL200830333669.8 2008-12-25 10 年
2 汽车前组合灯(JLJ1023002) 外观设计 ZL 201230054807.5 2012-3-12 10 年
3 汽车后组合灯(JLJ1023003) 外观设计 ZL 201230054802.2 2012-3-12 10 年
4 汽车前保险杠(JLJ1023004) 外观设计 ZL 201230054805.6 2012-3-12 10 年
5 汽车后保险杠(JLJ1023005) 外观设计 ZL 201230054803.7 2012-3-12 10 年
6 汽车(J10) 外观设计 ZL 201130255683.2 2011-8-3 10 年
7 一种油门踏板机构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9584.1 2010-1-28 10 年
8 车用线束卡板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5820.2 2010-1-28 10 年
9 缓冲制动一体式锁扣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5819.X 2010-1-28 10 年
10 汽车滑门下部装饰件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5831.0 2010-1-28 10 年
11 一种汽车制动系统 实用新型 ZL 201020121508.4 2010-1-29 10 年
12 一种钢板弹簧系统的摆臂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9702.9 2010-1-29 10 年
13 一种渐变刚度弹簧系统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9685.9 2010-1-29 10 年
14 一种汽车装饰板用塑料卡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9672.1 2010-1-29 10 年
扣
15 一种外掀式把手 实用新型 ZL 201020119722.6 2010-1-29 10 年
16 防夹玻璃升降系统 实用新型 ZL 201120418108.4 2011-10-28 10 年
17 一种汽车控制模块 实用新型 ZL 201120418094.6 2011-10-28 10 年
18 真空助力器辅助装置 实用新型 ZL 201120418093.1 2011-10-28 10 年
19 一种汽车后扭力梁 实用新型 ZL 201220048422.2 2012-2-15 10 年
20 前围本体中央通道安全气
实用新型 ZL 201220114847.9 2012-3-26 10 年
囊 ECU 固定支架焊接总成
21 加强型传动轴 实用新型 ZL 201220191262.7 2012-5-2 10 年
37
法律意见书
22 液体加热器 实用新型 ZL 201220295327.2 2012-6-22 10 年
23 客车用数字电视 MP5 实用新型 ZL 201320593708.3 2013-9-25 10 年
24 轻型客车用后空气悬架 实用新型 ZL 201320592034.5 2013-9-25 10 年
25 燃油泵的远端吸油结构 实用新型 ZL 201320591658.5 2013-9-25 10 年
26 纯电动轻客整车控制系统 实用新型 ZL 201420697869.1 2014-11-17 10 年
27 模拟实际工况多功能试验 实用新型
ZL 201420699269.9 2014-11-20 10 年
台
5、注册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拥有 7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1 6966548 37 2010.6.21-2020.6.20
2 7962355 12 2011.02.21-2021.2.20
3 6966571 35 2010.8.28-2020.8.27
4 6966556 12 2010.6.7-2020.6.6
5 6966574 35 2010.8.28-2020.8.27
6 6966552 37 2010.6.21-2020.6.20
7 223032 12 2025.3.29
38
法律意见书
6、车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拥有 33 辆机动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车牌号 厂牌型号 车辆类型
1 苏 KS8067 江淮牌 HFC7200C 宾悦轿车
2 苏 KS7976 江淮牌 HFC7200C 宾悦轿车
3 苏 KS8022 江淮牌 HFC7200C 宾悦轿车
4 苏 KS7961 江淮牌 HFC7200C 宾悦轿车
5 苏 KS8033 江淮牌 HFC7200C 宾悦轿车
6 苏 KS8013 江淮牌 HFC7200C 宾悦轿车
7 苏 KS8216 海马牌 HMC7163E3A 海马轿车
8 苏 KS8187 海马牌 HMC7163E3A 海马轿车
9 苏 KS8197 海马牌 HMC7163E3A '海马轿车
10 苏 KS8177 海马牌 HMC7163E3A 海马轿车
11 苏 KS6027 海马牌 HMC7163E3A 海马轿车
12 苏 KS9150 江淮牌 HFC1030KRS 江淮微型卡车
13 苏 KZS417 大马牌 HKL6602 九龙商务车
14 苏 KZS407 海狮 JTFSX23P 九龙考斯特
15 苏 KS9820 别克牌 SGM7242ATA 别克君越
16 苏 KS6027 江淮牌 HFC1071K1R1T 货车(江淮)
17 苏 KS2735 朗风牌 SMA153 轿车(华普)
18 苏 KS2778 朗风牌 SMA153 '轿车(华普)
19 苏 KS2809 朗风牌 SMA153 轿车(华普)
20 苏 KS2952 大马牌 HKL5030XSWE4 大马牌商务车
39
法律意见书
21 苏 KS2948 大马牌 HKL5030XSWE4 大马牌商务车
22 苏 KS6077 别克牌 SGM7302GS 别克君威
海狮 2694CC 客
23 苏 KZS071 大马牌 HKL6540
车
24 苏 KZS797 大马牌 HKL6541 大马牌轻型客车
25 苏 KSA803 大马牌 HKL5031XSWE4 大马牌客车
26 苏 KSA457 梅赛德斯-奔驰牌 BJ7182 奔驰'轿车
27 苏 KSE726 金旅牌 XML6532E38 金旅牌小型客车
28 苏 KSD607 桑塔纳牌 SVW7180LE1 桑塔纳牌轿车
29 苏 KS9017 柯斯达牌 SCT6703TRB531 柯斯达牌客车
30 苏 KSD617 丰田 JTEGD21H 丰田埃尔法
31 苏 KSF617 大马牌 HKL6491 大马牌轻型客车
32 苏 KSJ970 大马牌 HKL6491 大马牌轻型客车
33 苏 KSJ969 大马牌 HKL6491 大马牌轻型客车
7、主要经营设备情况
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为与生产有关的液压机、模具等设备。
8、九龙汽车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九龙汽车拥有全资子公司一家,即洪业部件。洪
业部件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及其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洪业部件历史沿革
①2010 年 8 月,洪业部件设立
2010 年 8 月 16 日,扬州市江都工商局下发(10880024)名称预核登记[2010]
第 08160017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名称为“江都市洪业汽车部件
有限公司”。
40
法律意见书
2010 年 8 月 17 日,扬州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扬苏瑞验字(2010)
第 10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当日,已收到股东樊万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
2010 年 8 月 18 日,洪业部件领取了扬州市江都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000 万元,樊万顺持有其 100%的股权。
②2010 年 9 月,变更股东,增资至 10,000 万元
2010 年 9 月 27 日,洪业部件作出股东决定,增加股东俞洪泉。
同日,洪业部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增资至 10,000 万元,分别由樊万顺缴
纳 9,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5%,俞洪泉缴纳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其
中樊万顺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前以货币形式增资 1,800 万元,其余增资部分由两
位股东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前出资到位。
2010 年 9 月 27 日,扬州苏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扬苏瑞验字(2010)
123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当日,洪业部件实收资本为 2,8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总额的 28%。
2010 年 11 月 5 日,江苏富华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富会江验字(2010)
284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当日,洪业部件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
2010 年 11 月 5 日,洪业部件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扬州
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1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樊万顺、俞洪泉分别持有洪业部件 9,500 万元、500 万元
出资额,持股比例分别为 95%、5%。
根据俞洪泉与樊万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书》,樊万顺持有的洪业汽车 95%
股权实际为受俞洪泉委托代持股权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俞洪泉享有对洪业
部件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在樊万顺不能诚实履行受
托义务时享有解除委托的权利,因此,俞洪泉实际控制洪业部件。
③2014 年 10 月,股权转让
41
法律意见书
2014 年 10 月 10 日,洪业部件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樊万顺、俞洪泉
将持有的洪业部件 9500 万元出资额、500 万元出资额分别以 9,658.563109 万元、
508.34542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九龙汽车;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
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4 年 10 月 29 日,洪业部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取得了
扬州市江都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洪业部件成为九龙汽车的全资子公司。
(2)洪业部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洪业部件持有的扬州市江都工商局 2014 年 10 月 29 日下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 321088000188322),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扬州市江都区洪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樊万顺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成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8 月 18 日至 2030 年 8 月 17 日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生产、加工、销售,钣金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洪业部件的主要财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洪业部件未取得任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
权,其主要财产为与生产有关的全自动端子压着机、汽车座椅多功能气动试验台、
门锁耐久试验台等设备。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所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权利限制情况
42
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及九龙汽车、洪业部件出
具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土地和房产抵押情况外,九龙汽
车、洪业部件的上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所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产权清晰、
权属证书完备有效,除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抵押情况外,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及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江特电机持有九龙汽车 32.62%的股权,江特电机董事长朱军、
董事卢顺民、高级管理人员邹克琼担任九龙汽车董事,交易对方为九龙汽车除江
特电机外的其他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
(1)九龙汽车原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关联方情况如下:
①九龙汽车的主要股东
九龙汽车的主要股东包括江特电机、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具
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②九龙汽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过去12个月内曾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朱军、卢顺民、邹克琼
监事 杨金林、杨晶、吴志和
43
法律意见书
高级管理人员 王荣法、刘金锭、欧阳光、宋卫华
原财务负责人 徐乃兰
③九龙汽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江特电机方除外)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
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 俞洪泉实际控制,俞 注册资本:16,712.73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洪泉持股95%;俞洪泉
之妻赵银女持股5% 营业期限:2002年10月11日至*****
913210007431083380)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汽车配件,
汽车车身加工、钣金加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
独资)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
路 77 号
俞洪泉实际控制,香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
港嘉力有限公司持股 注册资本:1,900 万美元
扬州洪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俞洪泉担任执
(注册号:321000400009401) 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08 日
营业期限:2005 年 12 月 0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07 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
业管理、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44
法律意见书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北
镇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俞洪泉之子俞洋持股 成立日期:2011 年 07 月 08 日
扬州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51%;俞洪泉之女俞存 营业期限:2011 年 07 月 08 日至******
芳持股49%
(注册号:321088000215854) 经营范围:特大型餐馆餐饮服务(含
凉菜、含生食海产品、含冷热饮制
售、含裱花蛋糕),住宿,复印、影
印、打印,酒店用品、日用百货、
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销售,会务服
务,停车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固定资产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俞洪泉实际控制,扬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
扬州洪泉医院 州洪泉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徐道亮
持股96.16%,俞洪泉之
(登记号:51082029532108817A1001) 子女俞洋、俞存芳分 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至2020
别持股1.92%、1.92% 年9月21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住所:厦门市祥平办事处西湖村朱
厝
俞洪泉持股85.71%,担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注册资本:70 万元
厦门市同安江都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321000400010895) 成立日期:2000 年 9 月 25 日
俞洪泉之妻兄持股赵
传元14.29% 营业期限:2000 年 9 月 25 日至 2050
年 9 月 24 日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汽车配件,
汽车车身加工、钣金加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5
法律意见书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
安园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赵传银
厦门洪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俞洪泉持股63.2%,扬 注册资本:63,549,000 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州洪银汽配有限公司
持股36.8% 成立日期:2004 年 10 月 19 日
913502007617368803)
营业期限:2004 年 10 月 19 日 至
2054 年 10 月 18 日
经营范围:从事汽车部件的生产、
加工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
(洪泉医院出租房)
经营者:赵银女
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注册日期:2006年8月24日
江都区洪泉超市 赵银女实际经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
(注册号:321088600200619)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国产
卷烟、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
杂品、针纺织品、服装、电工器材、
办公用品、日用小家电、搪瓷制品、
床上用品、塑料制品、儿童玩具、
鲜花、水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黄山路
赵银女实际经营
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农贸市市场 投资人:赵银女
经营范围: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
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46
法律意见书
动)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永安工
赵银女之弟赵传银控 业园区
制的企业, 法定代表人:赵传银
赵 传 银 持 股 93.33%并 注册资本:3,000 万元
扬州市洪银汽配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2008 年 6 月 4 日
(注册号:321088000114616)
赵传银之妻高乃芳持 营业期限:2008 年 6 月 4 日至 2028
股6.67% 年 5 月 28 日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金属制品、
塑料制品、电器配件制造、加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
人出资)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枞江县横埠镇
汽车零部件工业园
俞洪泉侄女婿陈学荣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安庆市枞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 注册资本:伍拾叁万两千美元整
(注册号:340800400001476) 业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9 日
营业期限:200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54
年 12 月 29 日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汽车转向机、
安全带和相关汽车零部件。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樊万顺担任董事 住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建投大楼
202 室
(经核查,樊万顺已
广西臻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经向广西臻龙新能源 法定代表人:徐峰
汽车有限公司提出了
(注册号:91450800330645979D) 注册资本:50,000 万
辞去董事职务的申
请,正在办理辞职手 成立日期:2015 年 4 月 14 日
续。)
营业期限: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
47
法律意见书
产、销售。
注:根据香港嘉力有限公司唯一股东黄海汀出具的说明,香港嘉力有限公司对扬州洪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系代俞洪泉实际出资。
(2)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方
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九龙汽车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子公司。
3、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的关联交易
根据九龙汽车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交易完成后,九龙汽车及洪业部件与其
关联方还会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房屋租赁
2013 年 1 月 15 日,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与洪业部件签署《厂房租赁合
同》,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将江都市外资工业园区舜天路 127 号厂房租赁给
洪业部件,租赁面积 7833 平方米,厂房租赁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租金为 112.8 万元。
(2)部件采购
①2014 年 6 月 27 日,九龙汽车与安庆枞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签署采购
合同,九龙汽车向安庆枞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采购汽车部件,合同有效期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②2015 年 10 月 15 日,九龙汽车与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供货价格协
议,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按协议附件价格向九龙汽车供应冲压件项目汽车部
件,合同有效期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③2015 年 10 月 16 日,九龙汽车与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签署冲压件外协
加工协议,九龙汽车按加工订单向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采购汽车部件,合同
有效期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3)酒店入住协议
2015 年 1 月,九龙汽车与扬州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九
48
法律意见书
龙汽车按协议价格结算入住房费,合同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钢材委托加工
2015 年 10 月 16 日,九龙汽车与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钢材委托加工
协议,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按协议价格(单刀件 150/吨、多刀件 220/吨,加
工产生的边角废料应按照含税单价 1,100 元/吨抵扣加工费)向九龙汽车提供来料
加工服务,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除上述九龙汽车、洪业部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外,本次交易完成后,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增加新的其他关联交易。
4、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江特电机的实际控制人朱军、卢顺民就关联交易事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
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2)江特电机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及其控股股东江特实业就关联交易事项于
2015年10月29出具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
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
49
法律意见书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
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利益;
3、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交易对方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就关联交易事项于2015年
10月29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
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范
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
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
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
益;
4、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交易对方俞洪泉控制的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洪旺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洪泉医院、扬州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江都
汽车附件有限公司和赵银女控制的江都区洪泉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农贸市场
就关联交易事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
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
50
法律意见书
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
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
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与上市公司股东的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利益;
4、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
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完成后,江特电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为电机产业、
矿产业和锂电新能源产业三大块。
本次交易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江特电气、实际控制人仍
为朱军和卢顺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会因
本次交易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关系。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江特电机的实际控制人朱军、卢顺民就同业竞争事项于2015年10月29
日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范围参照现
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密切家庭成员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
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
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
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
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51
法律意见书
2、本人承诺,如本人及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关联方将立即通知上
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
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
任何损失或开支。”
(2)江特电机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就同业竞争事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出具
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
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
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来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
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
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
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
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3)俞洪泉、赵银女、王荣法、樊万顺就同业竞争事项于2015年10月29日出
具承诺如下:
52
法律意见书
“1、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十年内,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该等家庭成员的范围参照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本人、本人密切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人及关联
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
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
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人承诺,如本人及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关联方将立即通知上
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
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
任何损失或开支。”
(4)交易对方俞洪泉控制的扬州市洪泉实业有限公司、扬州洪旺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扬州市洪泉医院、扬州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江都
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赵银女控制的江都区洪泉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明珠农贸市场
就同业竞争事项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
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
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来从任何第三方
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
53
法律意见书
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
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3、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
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本公司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
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八、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的履行
1、本次交易停牌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1日,公司发布《关于筹
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1日起正式停牌。
2015年8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
自2015年8月2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将于2015年9月18日开市起复牌。
2015年9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披
露看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18日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于2015
年11月20日之前申请复牌。
2015年9月23日,公司发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进展的公告》,披露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2015年9月30日,公司发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进展的公告》,披露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2015年10月13日,公司发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进展的公告》,披露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2015年10月20日,公司发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进展的公告》,披露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2015年10月23日,公司发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将
54
法律意见书
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0个交易
日。
2015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进展的公告》,披露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2015年11月6日,公司发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
续停牌的公告》,披露了本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2、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江特电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
10日召开,并于2015年11月11日发布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江特电机、九龙汽车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方均已履行现阶
段所必需的法定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或其他事项。
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一)根据江特电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特电机不存在尚
未结案的、已经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龙汽车存在2件重大诉讼案件
(诉讼标的超过50万元,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19日,九龙汽车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上海五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五盟机电”)及五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15年7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商外初字第
00001号判决书,判决五盟机电向九龙汽车支付合同预付款、利息、律师费等费
用共计8,236,910.25元。2015年9月2日,九龙汽车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判决尚未执行完毕。
55
法律意见书
2、2015年8月14日,九龙汽车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贵州广电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电客运”)诉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
电客运支付货款、利息共计3,330,022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尚在一审审理当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九龙汽车诉五盟机电一案虽尚未执行完毕,但九龙
汽车为原告且已经胜诉并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九龙汽车诉广电客运一案虽尚未
审理完毕,但九龙汽车作为原告且诉讼标的较九龙汽车2014年净利润相比较小,
不会影响九龙汽车的持续经营,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九龙汽车出具的说明、相关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重大诉讼外,九龙汽车不存在其他尚未结案的、已经结案但尚未执行完毕
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一)独立财务顾问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
券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负责本次项目的工作人员均具备相应的
从业资格。
(二)法律顾问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康达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书》,签字律师均持有律师执业证书。
(三)审计机构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大华持有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本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机构
56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持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本次签字的评估师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与本次交易活动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均具备必
要的资格。
十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本次交易中相关当事人及专业机构在江特电机股票停牌前6个月期间内至
《报告书》公告之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江特电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江特电机、江特电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
股票行为
1、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公司董事彭敏峰、公司董事亲属章玥、
高级管理人员翟忠南、罗清华、吴冬英、邹诚、邹克琼、王新敏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亲属邹克文、公司董事亲属章玥、公司董事亲属章玥、公司董事亲属彭满玉存
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亲属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
翟忠南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5.20 卖出 4,500
罗清华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5.20 卖出 8,500
吴冬英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5.20 卖出 5,000
邹诚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5.21 卖出 4,500
邹克琼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5.22 卖出 5,500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邹
邹克文 2015.6.03 卖出 200
克琼亲属
57
法律意见书
章玥 上市公司董事章建中亲属 2015.5.27 买入 100
章玥 上市公司董事章建中亲属 2015.5.29 卖出 100
彭敏峰 上市公司董事 2015.6.15 卖出 750
彭满玉 上市公司董事彭敏峰亲属 2015.4.29 买入 7,700
彭满玉 上市公司董事彭敏峰亲属 2015.5.4 买入 2,200
彭满玉 上市公司董事彭敏峰亲属 2015.5.6 买入 10,000
彭满玉 上市公司董事彭敏峰亲属 2015.5.13 卖出 19,900
王新敏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6.24 11,729
卖出
王新敏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6.26 10,000
卖出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非控股股东)宜春市袁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
司在 2015 年 4 月 21 日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之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累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7,974,064 股,减持股份数量占
公司股份比例 1.51%,减持均价为 22.25 元/股;在减持过程中,由于误操作买入
公司股份 53,096 股,买入均价为 22.27 元/股,成交金额为 1,182,447.92 元,从而构
成短线交易。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短线交
易的公告》,并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 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补充公
告》:由于该次交易卖出均价为 22.25 元,买入价格为 22.27 元,交易无获利情况,
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宜春市袁州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向公司出具了说明:其在减持过程中又买入 53,096 股,买入价
22.27 元/股,买入价比减持价更高,确系误操作造成。
3、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根据公司 201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高管及员
工融资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员工等通过“西部信托-稳健人生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
58
法律意见书
一步增持公司股份。2015 年 5 月 21 日,信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
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60.10 万股,合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11%。截止 2015
年 5 月 21 日,信托计划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647.12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24%。信托计划将在 2014 年 12 月 30 日后的 6 个月内完成全部增持工作,但增
持总额最高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该次增资系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等基于当时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对公司未来发展
的信心进行的后续交易,相关人员当时并不知晓江特电机本次交易事项。
4、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
司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在 2015 年 6 月 4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按每股 28.04 元的减持
均价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700 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
股份比例 1.34%。该次减持前,江特电气持有公司股份 122,643,024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3.44%,为公司控股股东;该次减持后江特电气持有公司股份 115,643,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卖出江特电机股票的
原因系其资金需求,卖出上述股份时江特电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启动,不存
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之情形。
5、2015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增持公司
股份结束的公告》,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通过“西部信托-稳健人生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一步增持公
司股份 9 万股。该次增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合计占公司已
发行总股本的 0.02%。截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于 2014 年 12 月启动的信托计划增
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信托计划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656.12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总
股本的 1.25%。该次增资系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员工等基于当时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进行的后续交
易,相关人员当时并不知晓江特电机本次交易事项。
6、2015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分别在 2015 年 6 月 15 日、2015 年 6 月 23 日通过大宗交
易方式按每股 37.63 元、每股 28.68 元的减持均价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300 万股、500 万股,减持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0.57%、0.96%。
59
法律意见书
减持完成后,江特电气持有公司股份 107,643,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8%,仍
为公司控股股东。江特电气卖出江特电机股票的原因系其资金需求,卖出上述股
份时江特电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未启动,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之情形。
7、2015年7月11日,公司发布了《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公司
股价稳定的公告》: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和系统性风险,同时基于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通过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
金额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1)控股股东江特电气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2015年7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江特电气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首次增持,
增持股份为245,900股,增持金额为499.91万元,合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5%;
2015年7月28日,江特电气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第二次增持,增持股份为
198,000股,增持金额为399.96万元;2015年7月29日,江特电气通过资产管理计划
进行了第三次增持,增持股份为422,500股,增持金额为899.50万元;2015年7月31
日,江特电气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第四次增持,增持股份为232,800股,增持
金额为499.36万元。
(2)公司董事长朱军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交易股数 交易金额
姓名 任职/亲属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股) (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99.99
朱军 2015.7.28 买入 49,500
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96.92
朱军 2015.7.29 买入 45,500
理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3.01
朱军 2015.7.31 买入 1,400
理人员
江特电气及朱军先生上述增持行为系根据证监会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
证监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
60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之情形。
8、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除上述情况外,江特电机、江特电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无其他交易江特电机流通股的行
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特电机股票或操纵江特电机股票
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九龙汽车、九龙汽车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九龙汽车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江特电机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交易对方赵银女、王荣法在核查期间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亲属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
赵银女 交易对方 2015.5.28 买入 3,000
赵银女 交易对方 2015.6.1 卖出 3,000
王荣法 交易对方 2015.5.25 买入 4,000
王荣法 交易对方 2015.5.26 买入 2,800
王荣法 交易对方 2015.5.28 卖出 6,800
根据赵银女、王荣法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
票交易自查报告》,其上述股票买卖情况,系基于市场信息作出的独立判断,与
江特电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属于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的情形。作为江特电
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承诺对该内幕信息进行保密,在知晓该
内幕信息至该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公开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利用该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各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行为
61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法律顾问及其经办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审计机
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经办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无交易及持有江特
电机流通股的行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江特电机股票或操
纵江特电机股票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各方均具备进行交易的主体资格;本
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程序性和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协议内容真实、
合法、有效,在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
在产权纠纷和潜在纠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已履行了法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交易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实施不存在法律
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62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鲍卉芳
负责人:
付 洋
周 群
年 月 日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