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亚律法字(2015)第 1110 号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鲁鸿贵、杨学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 14 点 30 分
在河南省永城市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
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873,543,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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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46,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共 12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
873,889,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8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载了《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一项议案,即《关于对子公司新疆神火
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73,672,57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52%,其中现场投票 873,543,476 股,网络投票 129,100 股;反对 216,9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
络投票 216,96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其 中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82,149,549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66%;反对 216,96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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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
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9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
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
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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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 __
鲁鸿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杨学林
2015 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