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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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10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0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开始时间(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3: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2,179,1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4.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2,989,9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1.8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189,2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沈广仟先

生及副董事长王毅兴先生出差原因,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由董事王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选举张力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2,179,17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32,32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二)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72,179,17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32,323,1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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