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5-09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
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4 日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北京捷成世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
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审议通过了《北京捷成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它事项,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向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57,600 股
限制性股票。确定 2014 年 9 月 10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 9.33 元/股。
5、201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
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3.668 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1)2015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472,076,0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9873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方案已于 2015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
(2)2015 年 9 月 22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总股本 566,233,882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合计转增 849,350,823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
至 1,415,584,705 股。该方案已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参数进行调
整。
2、调整方法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
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
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0÷(1+n)
其中: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 为每股派息额;P 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
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
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9.33 元/股调整为
(9.33-0.1598732)÷(1+1.5)=3.668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
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定也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和 2015 半年度权益
分派的实施结果,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等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3.668 元
/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本次计划调整的方法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本次计划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3、本次计划调整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