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5-53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华北高速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公司两名董事对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出反对意见,详情请参见本公
告中“一、财务资助概述”。
3、前次对外财务资助资金逾期未还,公司正积极与借款方协商,要求其按
照协议规定归还公司的借款。
本次财务资助的执行尚有不确定性,故提请投资者审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一、财务资助概述
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公司)为华北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并网发电后运营
稳定。为支持科左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本公司董事会拟同意与科左公司签订借款
总额不超过 1.6 亿元的借款协议,期限两年,科左公司可分批提款,利率按照实
际借款期限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
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 9 票同
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三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左公司向
华北高速借款的议案。
董事曹伟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还款来源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董事肖志文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借款议案待提供相关资料后再议。
由于科左公司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出资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该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19 日
3、公司注册地址:通辽市科左后旗政府综合楼(西)南二层西侧
4、公司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何波
6、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股东持股比例:华北高速持股 84.31%,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 9.37 %,国电奈曼风电有限公司持股 6.32%
8、公司业务范围:光伏发电,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
(二)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 2014 年 2015 年 1-9 月
资产总额 686,128,911.78 653,628,081.77
负债总额 587,531,870.71 525,411,742.99
应收款项总额 49,130,326.99 94,089,782.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 98,597,041.07 128,216,338.78
营业收入 53,143,418.60 59,218,320.49
利润总额 26,583,260.64 29,619,297.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412,347.05 24,972,029.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33,011.24 13,741,240.77
本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该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关联股东基本情况
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港币101,228.109万元
注册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常州天安数码城首
期A幢404-5室
法定代表人:曾祥义
股东持股比例:New Light Technology Limited(为中国太阳能电力集团全
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
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间接持有联合光伏 24.08%的
股份,为其实际控制人,联合常州光伏为联合光伏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与联合常州光伏构成关联人共同投资。
股权关系图:
上图股权关系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
(四)财务资助的原因
科左公司投资一期二期共 60MW 光伏电站共计 5.8 亿元,投资款尚未支付完
毕。由于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申请一直没有启动,国补款项迟迟未到位,科左公
司仅靠自身的标杆电费收入已无法承担投资款的支付。为遵守协议支付投资款项
的约定,保证科左公司及本公司在市场中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科左公司拟向股
东进行借款用于电站投资款项的支付,由于科左公司其他股东无意向科左公司借
款,因此科左公司拟向本公司单方面借款。
(五)资产质量
电站由国内优秀的 EPC 承包方负责总包建设,其中一期 40MW 由国电光伏有
限公司负责总包建设,二期 20MW 由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责总包建设,光伏
组件、设备均符合行业标准要求,项目自并网发电后运行正常,发电量达到预期。
(六)经营情况
科左公司整体经营正常,达到投资时预期效果。2014 年实现净利润 2,658.33
万元,2015 年 1-9 月实现净利润 2,961.93 万元。
(七)行业前景
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大力
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
(八)偿债能力
截至 2015 年 9 月,科左公司账面总资产 6.54 亿元,净资产 1.28 亿元。偿
债资金来源为电费收入,目前电价中的国补资金尚未到位,到位后预计每年经营
性现金净流量约 6,000 万元左右,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
(九)信用状况
科左公司自成立以来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违约事项。
(十)第三方担保
公司在科左公司持股 84.31%,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未引入第三方担保。
(十一)履约能力
预计国补资金于 2016 年能够到位,科左公司除电站总包款外,没有其他非
经营性负债,国补资金到位后将具备履约能力。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
政策的扶持和大力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科左公司自并网发电以来,运行情
况良好,经济效益到达预期效果。本次借款能够有效解决科左公司资金缺口,保
证科左公司正常运营,待科左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列入国补目录后,其运营所得收
入能够满足偿债能力。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可以支持科左公司项目的运
营和发展,保证科左公司及本公司在市场中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本次财务资助
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
和大力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
(二)该电站自并网发电以来,运行情况良好,经济效益到达预期效果。本次
借款能够有效解决科左公司资金缺口,保证科左公司正常运营和本公司在市场中
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
(三)经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有意继续增持科左公司股份。在此背景下,
关联方股东无意同比例向科左公司支付借款。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条款,发生关联方股东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中不同比例出
资的现象时,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借款给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同意公司向控
股子公司科左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五、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前,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34,510 万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96%,于 2015 年 9 月 20 日到期尚未归还。公司
向借款的参股公司黑龙江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到,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
调控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开发建设资金不能及时通过项目销售进行资金回
笼,项目目前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公司目前正积极与其协商,要求其按照协议
规定归还公司的借款。
六、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